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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杠杠
发表于 2023-2-14 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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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移动
远安县人民检察院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起诉犯罪嫌疑人。我们来看一下它的理由:
一、“被不起诉人对涉案墙体归属权存在争议,涉案墙体归属权的争议应由职能部门确权,该争议导致被不起诉人的主观故意存疑”
本人合法产权店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颁发的 《不动产权证书》。有谁买的房子没有墙的?还要对房屋的墙体确权?店铺我买的独立店铺,买来就有墙体。我也了解到,公安也去走访了一些当时知情的群众,所说与事实一致。
当时得知检察院要公安补材料,我也去检察院问了要补什么材料,说是要我补产权证书复印件就可以了。于是在2022年11月17日把产权证书的复印件亲手交给了检察院工作人员。我想知道,远安县检察院在明知我有不动产权证的情况下,依然认定“涉案墙体归属权的争议应由职能部门确权”。那么我请问远安县人民检察院,能不能具体一点,我应该去找哪一个“职能部门”?这个“职能部门”怎样来确权?你们认为公安提交的材料不全,两次打回,然后自己去补充侦察,有没有找到这个“职能部门”?有一个什么样的结果?这不是你们应该去做的吗?简单的一句“应由职能部门确权”,把自身职责与使命推托的一干二净。
二、“双方对涉案墙体价格认定结论存在争议,该争议导致涉案墙体价值存疑,不符合起诉条件。”
对涉案墙体的直接损失,远安县公安局已经委托有资质的鉴定单位,远安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经其认定被损坏墙体装修材料等损失价值 5336 元。这个金额是明显偏低的,但对方认为这个金额高了,毕竟是过了刑事立案的门槛嘛。双方都不接受这个价格认定,远安县公安局又要求价格认定中心重新鉴定,最终鉴定结果维持不变。远安县公安局同时下发了《不准予重新鉴定决定书 》,表示对此金额的确定。 且双方均未对此发起行政复议或其它申诉。怎么在远安县人民检察院这里就是“价值存疑”了呢?那你们认可哪里的鉴定呢?
案件发生后,鸣凤镇的张书记出面帮忙,操心办理了店铺墙体修复工作,联系远安X龙公司负责具体施工。由远安X龙公司做出施工方案和报价,2021年12月23日,我方、远安隆森公司、鸣凤镇政府、解放社区、X龙公司共同见证确认了施工方案和预算。预算金额为8475元,还有一些其它修复工程未计入。修复工作于2022年5月7日完成交付,实际费用也是超出预算不少,远高于价格认定中心的认定的金额。远安县检察院一句“该争议导致涉案墙体价值存疑”就抹过去了吗?你们不是补充侦察了吗?没走访问询吗?另外,墙体毁损到修复完成这期间造成的经营或租赁损失只会更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不动产权证书,远安县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结果在远安县检察院这里都是透明的,不存在的,抑或是废纸一张。而对方“认为”我的“铺面墙体属于违规建设的墙体”,就肆意打砸。他们的依据又是什么?哪个“职能部门”确的权?又是哪个“职能部门”给的“执法权”?老百姓的眼睛都是雪亮的,老百姓不去闹事,不能当老百姓是傻子。简单的问题复杂化,只会让我狂飙到底。
附图,修复单位的报价,还有漏项的,最后实际完成金额只高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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