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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安县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您好!
关于本人国贸店铺财物被故意损坏一案,贵院对刑事立案的犯罪嫌疑人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我不认可,我想提下面这些问题,希望你们能在百忙中抽出时间来给我解答。
请不要回避问题,大家光明磊落开诚布公的讨论讨论,如果我有说错的或者认识不到位的情况,欢迎批评指正,但说无妨。我希望贵院通过这几个问题的回答能打消我心中的疑惑。
1、“被不起诉人对涉案墙体归属权存在争议”请问是什么争议,我的不动产权证书是不是不能证明店铺墙体的归属?谁说的有争议?证据又在哪里?
2、“涉案墙体归属权的争议应由职能部门确权”应该找哪个职能部门确权,此案两次打回公安补充侦察,检察院又自行侦察,你们有没有找这个职能部门确权?
3、“双方对涉案墙体价格认定结论存在争议,该争议导致涉案墙体价值存疑,不符合起诉条件。” 该案受损金额为公安机关指定,经有资质的远安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当时双方当事人均对价格认定提出异议,但公安机关依法做出了不予重新鉴定的决定,且此后双方均未向上级公安机关纪检督察部门和检察院投诉。对鉴定结论远安县检察院为什么不予采纳?最重要的是,在实际墙体恢复过程中,金额远远超过鉴定金额,检察院为什么还在说价值存疑?检察院是不会调查还是不想调查还是不能调查?
4、当晚参与损毁店铺墙体的为向*、熊*、秦**、王**、朱**等5人。该犯罪行为满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的第(三)款“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规定,为什么不予公诉?
5、既然远安县检察院办案过程中,这么多存疑的问题,为什么一次都没有主动联系受害人了解情况?不去搜集更多的证据打消疑问,而是直接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办案方式合法合规吗?
6、本案公安机关于2022年6月2日第一次移交给远安县检察院。在不起诉决定书中,远安县检察院提到“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2年8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2年11月 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3年1月14 日自行补充侦查。”远安县检察院的办案时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等相关规定,三个办案时间点违法,导致程序违法。还涉嫌故意拖延办案时间,远安县检察院请对办案时限违法做出书面说明。
7、远安县检察院违反《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第七条办案过程对受害人信息不公开。在办案期间受害人多次询问案件办理进度,均表示正在办理,从未向申诉人提供受理时间、办案期限、办案进程、强制措施等程序性信息。对办理结果隐瞒及拖延通知受害人。该不起诉决定书早在2023年2月1日已出文书,申诉人2023年2月9日打电话催问办案进程时,检察院工作人员却说要一周左右出结果。直到2023年2月13日才电话通知受害人取不起诉决定的文书。为何在文书已出的情况下,受害人询问办案进程,远安县检察院对受害人隐瞒办理结果,拖延通知受害人?
以上几个问题可能不是问题,但是我需要得到远安县人民检察院的领导给我解答,给我普法,给我释疑。
1234567,千万不要漏几条,这对渴望普法的我非常非常重要。谢谢!
附不起诉决定书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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