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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安县检察院为什么不回答?
关于本人店铺被砸案,我在赤脚论坛发贴问询远安县检察院当天,网友“沮溿青锋”代表远安县检察院第一时间回帖,要我们到远安县检察院面谈。第二天,远安县检察院也打电话说要去面谈。我电话里说的也很清楚,我要打工吃饭,请你们电话里回复,或网上公开回复,很方便很便捷的事,你们说是不符合程序。我想问问你们不符合程序的依据是什么?你们调查了一年多,直到做出《不起诉决定》都没有说叫受害人去检察院了解情况、说明案情,当当事人在网上发贴质疑了,第二天就打电话要当事人去检察院当面说明情况,这是关心受害人呢?还是关心自己的舆情呢?我们可是曾满怀希望的等你们配合调查等了一年多,等来的又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本人发贴质疑远安县检察院的办案行为有法可依。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公开案件信息,应当遵循依法、便民、及时、规范、安全的原则。依法: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对人民检察院工作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便民: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司法公开,提高工作效率。电话或互联网公开回复当事人质疑,公开案件信息难道是不依法、不便民、不及时、不规范、不安全的行为吗?你们也可以说说法律规定的程序是什么?给大家普普法。
做为受害人,我们追求案件的公正处理。做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以维护法律尊严,主持社会公义为已任。我想大家都没有什么见不得人的事藏着掖着,只要依法办案就好了。而面对群众监督,远安县检察院不敢公开透明的回复群众质疑,不光是工作方法工作态度的问题,更是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下面是我对远安县检察院违法办案情况小小的汇总,当然,本人自学的一点法律知识还不足,有错误和疏漏的地方还请远安县检察院和广大网友指正。
一、违反《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第七条、第九条,未及时履行法律规定的通知、告知、送达、公开宣布等案件办理程序职责……未向当事人提供查询案由、受理时间、办案期限、办案组织、办案进程、处理结果、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处置情况,法律文书公开情况等案件程序性信息。不仅不及时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文书,在文书已出的情况下,还向当事人隐瞒办理结果。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六条办案不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
违反《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五条、全程不与受害人联系,不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并依法进行审查、核实。对受害人及公安机关的相关合法证据不予采纳且不提供任何原因。偏听偏信,仅凭犯罪嫌疑人的想法,且不提供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枉法做出不起诉决定。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一条,面对当事人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质疑,不给任何合理合法的解释。不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不保障人民群众对人民检察院工作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相关规定,拖延办案,且所有办案时限违法。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远安县检察院无法向受害人提供对方无罪的证据。
另外,对《不起诉决定书》中提到的“被不起诉人对涉案墙体归属权存在争议,涉案墙体归属权的争议应由职能部门确权。”远安县检察院应该明确应由哪个“职能部门”确权?
你们是侦查机关,发现问题要解决问题,而不是踢皮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证据的收集与使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远安县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供的资料两次打回补充侦察后,又自行补充侦察。为什么不对这个“职能部门”做出调查和确权要求?以此为依据做出你们的判断。这是你们的权利,也是你们的义务。而不是简单的一句“应由职能部门确权”一笔带过,老百姓的眼中,你们就是职能部门,可惜,让我们失望了。因不作为导致乱作为的结果。
综上所述,我得出远安县检察院不在网上做出公开回复的原因是有法不依、违法办案,以致无言以对。不知对不对,欢迎远安县检察院说明原委解除误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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