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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人店铺被砸一案,对于远安县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本人多次发贴(如下)指出其违法办案的证据,且向远安县检察要求公开其裁定依据,未得到正面回应。
远安县人民检察院请回答!
远安县检察院为什么不回答?
远安县检察院违法违规办案的法律依据
对于不公开回应受害人质疑的远安县检察院,我再来谈一谈远安县检察院的责任与担当,一家之言,如有说错,请检察院批评指正。本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依法监督,据实所言,无造谣诽谤。
责 任
【责任】是一个汉语词语,读音:zé rèn,指个体分内应做的事,来自对他人的承诺,职业要求、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等;指没有做好自己工作,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或强制性义务。
1、个体分内应做的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在中国,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 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忠实于法律,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而对于任何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本案中,我方及公安机关提交的合法证据,为何无故不予认可?依据是什么?对方证据是否经过审核有效?不何不予公开?对存疑问题,是否有向相关单位确认核实?这些分内的事,有真正做到位吗?
2、职业要求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并依法进行审查、核实。办案过程中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第一百九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应当及时询问证人,并且告知证人履行作证的权利和义务。
你们办案为何没有依照诉讼规则、程序、法律调取证据?询问受害人?依法律规定时限办理案件?依法律规定及时公开相关文书?
3、道德规范
办案过程对犯罪嫌疑人及受害者双方证据是否实行双重标准?对我方合法证据视而不见不予采纳,对其采纳的对方证据拒不公开。
4、法律法规
《远安县检察院违法违规办案的法律依据》贴文中已详细列出,此处不再赘述。
担 当 【担当】是汉语词汇,拼音:dān dāng,意思是指承担、担负任务责任等。
与责任类似,远安县检察院面对当事人提出的质疑,为何羞于见人,不予公开回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政府工作报告中曾要求“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政府、监督政府,同时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面对群众监督无动于衷,金口难开的政府部门,应该怎么监督?怎么保证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远安县检察院无动于衷的态度就已违宪。面对受害人的不断质疑,不论谁对谁错,你们难道不应该公开回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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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端端的门面,想砸就砸,说砸就砸。案发两年多,违法犯罪人员还不用承担任何责任。这是法治社会下的社会现实吗?我们不是无理取闹的人,我们是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只有最朴实最简单的要求,只求国家法律机关对该案依法依规做出公正的处理。如果法律监督机关都不能依法办案,知法犯法,社会何来公平正义?
我是依法维权,远安县检察院如果也是依法办案。大家都是正大光明的,没有什么藏着掖着的,希望你我都坦然面对,知无不言,言无不尽。甚至可以理性的、公开的辩一辩,让众多不明真相的群众多了解了解,这何尝不是一种自我提升社会公信力的一个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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