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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安国贸欺人太甚,霸占门头欲逼死小店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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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10-26 17:49

正文摘要:

远安国贸欺人太甚,霸占门头欲逼死小店业主 大家可以现场去看看其张贴的位置,才好有个评价。门面业主发现后十分气愤,欲夺回门头时,又遭到了远安国贸的人的万般阻挽威胁,不准施工人员施工。理由竟然是门 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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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杠杠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移动 发表于 2022-8-23 18:45

本人声明

      关于我这个案子,以后不论是派出所、检察院、法院或者其它什么单位,如果要我配合问询做笔录什么的,我定会全力配合,但请一定在正式的问询室操作,全程无剪辑的留下影音资料,我不想为没有承认的事情买单,因此产生不必要的争执。因为在执法机构全程录音录像,我不能,也没有这个能力,但是我在需要时,执法机构能提供相应的证据。
简单杠杠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移动 发表于 2023-2-14 23:56
远安县人民检察院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起诉犯罪嫌疑人。我们来看一下它的理由:

一、“被不起诉人对涉案墙体归属权存在争议,涉案墙体归属权的争议应由职能部门确权,该争议导致被不起诉人的主观故意存疑”
      本人合法产权店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颁发的 《不动产权证书》。有谁买的房子没有墙的?还要对房屋的墙体确权?店铺我买的独立店铺,买来就有墙体。我也了解到,公安也去走访了一些当时知情的群众,所说与事实一致。
     当时得知检察院要公安补材料,我也去检察院问了要补什么材料,说是要我补产权证书复印件就可以了。于是在2022年11月17日把产权证书的复印件亲手交给了检察院工作人员。我想知道,远安县检察院在明知我有不动产权证的情况下,依然认定“涉案墙体归属权的争议应由职能部门确权”。那么我请问远安县人民检察院,能不能具体一点,我应该去找哪一个“职能部门”?这个“职能部门”怎样来确权?你们认为公安提交的材料不全,两次打回,然后自己去补充侦察,有没有找到这个“职能部门”?有一个什么样的结果?这不是你们应该去做的吗?简单的一句“应由职能部门确权”,把自身职责与使命推托的一干二净。

二、“双方对涉案墙体价格认定结论存在争议,该争议导致涉案墙体价值存疑,不符合起诉条件。”
      对涉案墙体的直接损失,远安县公安局已经委托有资质的鉴定单位,远安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经其认定被损坏墙体装修材料等损失价值 5336 元。这个金额是明显偏低的,但对方认为这个金额高了,毕竟是过了刑事立案的门槛嘛。双方都不接受这个价格认定,远安县公安局又要求价格认定中心重新鉴定,最终鉴定结果维持不变。远安县公安局同时下发了《不准予重新鉴定决定书 》,表示对此金额的确定。 且双方均未对此发起行政复议或其它申诉。怎么在远安县人民检察院这里就是“价值存疑”了呢?那你们认可哪里的鉴定呢?
     案件发生后,鸣凤镇的张书记出面帮忙,操心办理了店铺墙体修复工作,联系远安X龙公司负责具体施工。由远安X龙公司做出施工方案和报价,2021年12月23日,我方、远安隆森公司、鸣凤镇政府、解放社区、X龙公司、远安经信局共同见证确认了施工方案和预算。预算金额为8475元,还有一些其它修复工程未计入。修复工作于2022年5月7日完成交付,实际费用也是超出预算不少,远高于价格认定中心的认定的金额。远安县检察院一句“该争议导致涉案墙体价值存疑”就抹过去了吗?你们不是补充侦察了吗?没走访问询吗?另外,墙体毁损到修复完成这期间造成的经营或租赁损失只会更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不动产权证书,远安县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结果在远安县检察院这里都是透明的,不存在的,抑或是废纸一张。而对方“认为”我的“铺面墙体属于违规建设的墙体”,就肆意打砸。他们的依据又是什么?哪个“职能部门”确的权?又是哪个“职能部门”给的“执法权”?
老百姓的眼睛都是雪亮的,老百姓不去闹事,不能当老百姓是傻子。简单的问题复杂化,只会让我狂飙到底。

附图,修复单位的报价,还有漏项的,最后实际完成金额只高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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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2年8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2年11月 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3年1月14 日自行补充侦查。”

这个办案时间点,那一条是合乎法律规定的?7月29日,超时!11月2日,又超时!1月14日双超时!
既然认为公安方面的侦查不全面,两次打回补充侦查,最后自己上场,自行补充侦查,你们查了个啥?
你们侦查都不联系受害方,仅有的几次联系我来说说:
8月份打电话,说要去检察院领个告知书,我没时间去,你们寄到宜昌的。
11月听公安说你们要补资料,我主动联系你们,送去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
上周四打电话催问什么时候办好,你们说一周左右出结果,上周四是2月9号,你们2月1号就出文书了,电话里也不说,还往后推,是什么意思?
2月13号打电话通知我去拿文书。

就这几次联系,你说,你们补充侦查查了个啥?受害人都不联系,你们没证据,我给你们呀!现在来说这点存疑那要确权的。抛开别的不谈,至少你们有些人做事的态度和你们坐的这个位子是不匹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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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公安侦结时,提交了这个证据没有?虽然我对鉴定金额也是有异议的,明显偏低,而且最后修复过程的实践也验证了我的看法。别人一说对结论存在争议,就搁那不管了?就价值存疑了?自己不去求证吗?有一说一,用事实说话,实际造成的损失如果比鉴定金额低,我脑袋砍下来给大家当球踢。别人敢不敢说?

毕竟公安不准予重新鉴定文书都出了,“该鉴定程序合法,未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鉴定机构、鉴定人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鉴定事项明确,鉴定意见依据充足,无虚假鉴定和应当回避等情形,不符合重新鉴定条件”,检察院对此也不认可吗?是哪里“存疑”呢?



简单杠杠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移动 发表于 2023-2-19 12:34
      不起诉决定书中提到“远安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21年11月13 日23 时许远安隆森贸易有限公司运营经理熊X、物业经理向X认为吴XX、涂XX的铺面墙体属于违规建设的墙体,且墙体建筑超出其二人产权面积范围,占用了公司所持有的产权面积,二人商议后决定将吴XX、涂XX的铺面墙体拆除,在砸墙过程中被巡逻民警发现并及时制止,致使吴XX、涂XX铺面墙体部分被拆毁”

       向、熊二人“认为”我方墙体违建,商议后“决定”拆除,不起诉决定书中对其砸墙过程没有过多描述。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就他俩人拳打脚踢、锤斧全上,两天两夜都砸不完,于事他们谋划使用了小型挖机(啄木鸟)类的机械设备,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想打个短平快,快速完成拆除损毁行为。时间点则选择在晚上23点左右,月黑杀人夜,风高放火天,毕竟大家都休息了,好做坏事嘛。可不巧,被咱人民警察撞坏了其好事。

下图是此类机械设备的图片,我从网上找的,非当时做案工具,他们当时所使用作案工具的具体型号以警方执法记录仪或笔录为准。


下图是机械设备对店铺墙体损毁后留下的痕迹。





      从做案工具的准备到做案时间的选择上来看,这是一起有预谋的故意损毁他人财物的恶性案件。另外,在做案人员上,光机械设备操作员加他俩人就至少有3个了,具体人数以警方的执法记录仪或笔录为准。其实从另一方面看,一个机械设备的破坏力至少要抵5个壮劳力。可见其恶劣程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案中不仅可以第一条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标准来立案,还可以第三条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标准来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从仅有的这些信息来源看,本案中的做案工具或是其它相关人员的处理还不得而知。相信我们的职能部门会有规范合法的处理方式。

我仅从个人了解到的一点点信息就可以做个简单的判断,我相信公安机关这5个多月的侦查也不是混日子过来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绝对不是理由。

简单杠杠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移动 发表于 2023-9-3 19:40
检察院听他“认为”墙体权属有争议,做出不起诉决定。我要求出示证据,检察院装聋作哑,只读不回。我看不明白。


犯罪嫌疑人既然说权属有争议,自己却又花大价钱把我损坏的墙体及装饰恢复。我又看不明白。


犯罪嫌疑人为了证明墙体有争议,以侵权为由把我们告到法院,开过一次庭后,他们又主动撤诉了。我还是看不明白。


故意毁坏有不动产权证的财物,犯罪现场被抓,犯罪人数、损坏金额达到刑事起诉标准,证据确凿、法律法规明确的刑事案件 ,检察院在办案中全程不与受害人接触、且多项程序违法的情况下,做出不起诉决定。现成的法律不用,逼受害人走上申诉上访的道路。我真的真的看不明白!!!

简单杠杠 来自 上海市金山区 电信 发表于 2024-11-13 07:32
赤脚论坛历史第二长贴,某单位视而不见,令人寒心。
简单杠杠 来自 上海市金山区 电信 发表于 2024-11-13 07:27
今天是2024年11月13日

三年了!!!!
简单杠杠 来自 上海市金山区 电信 发表于 2024-9-5 16:37
检察院说打砸店铺的人“主观故意存疑”,不予公诉。

2021年11月13日案发,到今天2024年9月5日。打砸店铺的人或单位,屁事没有!


化三千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联通 发表于 2024-9-5 11:02
打砸过后的损失以及造成店铺未能开业引起的进项收入需要按照国家标准赔付的吧~
鸭鸭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发表于 2024-9-1 21:43
不可思议,远安还有这样的事,必须转发
简单杠杠 来自 上海市金山区 电信 发表于 2024-8-29 22:20
超级长帖还是要再顶一下,不然沉的太深。
简单杠杠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移动 发表于 2023-11-13 07:49
首先给大家说声对不起,今天灌水刷贴,占用了大家的公共网络资源,实属无奈。

两年前,本人国贸一层合法店铺被远安县隆森公司的国贸广场管理人员向某(中共党员)等人,用挖机打砸,今天是被打砸两周年纪念日。两年来,我们一直在寻求公平公正的解决该问题。很遗憾,到今天,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店子砸了就砸了,大不了墙体修复就行了,修复时间还给你拖个一年半载的。至于其它的,像一声道歉一分赔偿想都不要想,这个世界是不是太疯狂?我们的营商环境是不是太好了?招商引资企业,可以肆意打砸他人合法店铺,不承担任何后果。

有人说,相关部门已经做了处理。我想问,处理的合理吗?程序合法吗?我们诸多的疑问,这个相关部门有出面解释说明吗?

咱老百姓人微言轻,能在赤脚论坛有一席发言之地已感万幸。在这两周年特殊的日子里,请允许我占用论坛资源,对我这两年就该案所发的贴文,集中的顶一次。有些事,做了不一定有结果,但不做一定没结果。我还是要争取一下,再哼哼几声,再抢救一下。再次感谢大家!!!谢谢!
隔岸观火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发表于 2023-10-26 21:55

鲜花鸡蛋

简单杠杠  在2023-10-26 21:55  送朵鲜花  并说:我非常同意你的观点,送朵鲜花鼓励一下
濑蚪哥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移动 发表于 2023-10-26 21:31

鲜花鸡蛋

简单杠杠  在2023-10-26 21:56  送朵鲜花  并说:我非常同意你的观点,送朵鲜花鼓励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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