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岸观火 发表于 2022-6-21 19:11 谢谢关注,静观其变。 |
今天听说我们自己在自己店内贴这几个字,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我赶紧查了一下法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是,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我想知道,扰乱什么秩序了,我自己店子被砸了,半年多没处理,在自己店里贴几个陈述事实的字,扰乱什么秩序了?有人敢犯罪还怕说吗? 当时,某单位的某些人给我打电话时,就说远安创城,能不能撕下来,如果后续处理结果不满意还可以贴上去,他们难道不懂法吗? 该配合的也都配合了,有的帽子扣不到我们头上来。 |
案件公开信息2022.08.15 08:52 查询结果 ![]() |
这么一个案子,竟然拖这么久,不敢想象你经受的损失 |
脚心一针 发表于 2022-8-15 09:04 谢谢关注,有些事情是也看透了,还谈什么损失?犯罪分子能付刑事责任就不错了。 |
案件公开信息2022.08.15 09:18 查询结果 ![]()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 你这个案子超期这么久没有给说法,怕是遇到阻力了,在做好心理准备的同时,还是要相信法律,毕竞事实摆在那,黑的不能说成白的。 |
hongkong 发表于 2022-8-15 19:54 谢谢关注!心如止水,拭目以待。 |
这个从哪里来了一个垃圾国贸公司 |
中远新工人 发表于 2022-8-16 16:45 谢谢关注,这可不是垃圾公司哦!是我们招商引资来的实力派,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主力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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