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脚论坛[原临沮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赤脚论坛[原临沮论坛] 门户 查看主题

【国贸店铺财物被故意毁坏案】远安县检察院为什么不回答?

发布者: 简单杠杠 | 发布时间: 2023-10-2 00:30| 查看数: 13544| 评论数: 30|帖子模式

赶紧注册,享受更多功能!查看帖内大图!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远安县检察院为什么不回答?


          关于本人店铺被砸案,我在赤脚论坛发贴问询远安县检察院当天,网友“沮溿青锋”代表远安县检察院第一时间回帖,要我们到远安县检察院面谈。第二天,远安县检察院也打电话说要去面谈。我电话里说的也很清楚,我要打工吃饭,请你们电话里回复,或网上公开回复,很方便很便捷的事,你们说是不符合程序。我想问问你们不符合程序的依据是什么?你们调查了一年多,直到做出《不起诉决定》都没有说叫受害人去检察院了解情况、说明案情,当当事人在网上发贴质疑了,第二天就打电话要当事人去检察院当面说明情况,这是关心受害人呢?还是关心自己的舆情呢?我们可是曾满怀希望的等你们配合调查等了一年多,等来的又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本人发贴质疑远安县检察院的办案行为有法可依。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公开案件信息,应当遵循依法、便民、及时、规范、安全的原则依法: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对人民检察院工作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便民: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司法公开,提高工作效率。电话或互联网公开回复当事人质疑,公开案件信息难道是不依法、不便民、不及时、不规范、不安全的行为吗?你们也可以说说法律规定的程序是什么?给大家普普法。


       做为受害人,我们追求案件的公正处理。做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以维护法律尊严,主持社会公义为已任。我想大家都没有什么见不得人的事藏着掖着,只要依法办案就好了。而面对群众监督,远安县检察院不敢公开透明的回复群众质疑,不光是工作方法工作态度的问题,更是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下面是我对远安县检察院违法办案情况小小的汇总,当然,本人自学的一点法律知识还不足,有错误和疏漏的地方还请远安县检察院和广大网友指正。


一、违反《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第七条、第九条,未及时履行法律规定的通知、告知、送达、公开宣布等案件办理程序职责……未向当事人提供查询案由、受理时间、办案期限、办案组织、办案进程、处理结果、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处置情况,法律文书公开情况等案件程序性信息。不仅不及时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文书,在文书已出的情况下,还向当事人隐瞒办理结果。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六条办案不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
违反《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五条、全程不与受害人联系,不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并依法进行审查、核实。对受害人及公安机关的相关合法证据不予采纳且不提供任何原因。偏听偏信,仅凭犯罪嫌疑人的想法,且不提供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枉法做出不起诉决定。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一条,面对当事人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质疑,不给任何合理合法的解释。不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不保障人民群众对人民检察院工作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相关规定,拖延办案,且所有办案时限违法。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远安县检察院无法向受害人提供对方无罪的证据。


         另外,对《不起诉决定书》中提到的“被不起诉人对涉案墙体归属权存在争议,涉案墙体归属权的争议应由职能部门确权。”远安县检察院应该明确应由哪个“职能部门”确权?
        你们是侦查机关,发现问题要解决问题,而不是踢皮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证据的收集与使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远安县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供的资料两次打回补充侦察后,又自行补充侦察。为什么不对这个“职能部门”做出调查和确权要求?以此为依据做出你们的判断。这是你们的权利,也是你们的义务。而不是简单的一句“应由职能部门确权”一笔带过,老百姓的眼中,你们就是职能部门,可惜,让我们失望了。因不作为导致乱作为的结果。


       综上所述,我得出远安县检察院不在网上做出公开回复的原因是有法不依、违法办案,以致无言以对。不知对不对,欢迎远安县检察院说明原委解除误会。



最新评论

双利的啊子 发表于 2023-10-2 11:20
让我想起了我们村的@索源  ,和政府打官司硬生生把自己逼成了律师
含笑半步颠 发表于 2023-10-2 12:23
希望楼主反映的问题能早日得到解决!
爱人飞走 发表于 2023-10-2 12:57
看了楼主的帖子,我只想说一句很好很强大!
隔岸观火 发表于 2023-10-2 19:41
远安县检察院请回答
小张凡 发表于 2023-10-2 20:55
楼主被无视了
简单杠杠 发表于 2023-10-2 23:37

无视,可能只是懒政惰政不作为。不依法履职就有徇私枉法、乱作为的嫌疑了。
壮志未酬 发表于 2023-10-3 08:59
希望楼主反映的问题能早日得到解决!
欧阳孤武 发表于 2023-10-3 10:00
支持楼主维权!
陽光在綫 发表于 2023-10-7 08:54
最近不是听说有什么督导组过来撒。
1234下一页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认证|简介|联系我们|赤脚网 ( 鄂ICP备18015422号 )

GMT+8, 2024-11-23 07:33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

网站内容仅代表网友个人观点,非本站认同之观点!删帖请用删帖卡,或联系【 bbs@yalj.net 】我们会尽快处理。
声明:严禁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在本站发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相抵触的言论!
技术管理:远安坤哥    主办单位:远安县临沮网信息管理中心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