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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 我国拟明确药品质量首负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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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员 发表于 2019-8-23 10: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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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北京8月22日电(记者屈婷、赵文君)药品质量出了问题,已经吃了药的消费者找谁维权?22日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拟明确药品质量首负责任制,即谁先接到受害人赔偿请求,谁先行赔付。
    根据修订草案,因药品质量问题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请求赔偿,也可以向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接到受害人赔偿请求的,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追偿。
    值得注意的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此次也被纳入质量首负责任制的主体范围中。用药者可向药品全生命周期的“最前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主张质量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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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岸观火 发表于 2019-8-23 15:5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深圳 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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