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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安] 远安县公安局关于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相关命令、决定的处罚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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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员 发表于 2020-1-29 12: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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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远安县公安局
  关于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相关命令、决定的处罚通告
  为切实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远安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相关命令、通告,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一级响应期间,遇有下列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置:
  1.拒不执行远安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行政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违反交通管制,在禁止通行路段通行的,处罚款一百元,扣3分,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进行处罚。
  3.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含医疗机构留院观察人员、县防疫指挥部通知的居家隔离人员),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4.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依照刑法第115条第2款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5.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远安县公安局
2020年1月28日
百姓地盘、草根平台!(点击修改为自己的签名)客服QQ:139725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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