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上) 第三章 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官办理案件情况及其社会关切、舆情动向等,可以适时指派检察官或者其他检察人员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 下列案件可以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 (一)检察机关正在办理或者已经作出处理决定,通过以案释法有利于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弘扬法治精神,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案件; (二)具有较大社会影响或者争议,可能引发重大涉检舆情,通过以案释法有利于正确引导舆论的案件; (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可能引发上访或者群体性事件,通过以案释法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的案件; (四)具有较强警示教育意义,通过以案释法有利于提高公众法治意识,促进法治社会建设和廉政建设的案件; (五)能够体现新出台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精神,通过以案释法有利于阐释和普及法律知识的案件; (六)其他适合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的案件。 第十五条 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应当根据案件性质、特点,社会关注焦点,法治宣传的针对性和目的等,围绕以下内容进行: (一)依法认定的案件事实; (二)办案过程和诉讼阶段; (三)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 (四)案件处理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司法解释; (五)案件具有的教育、警示意义。 第十六条 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利用公开发行的报刊、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等传统媒体开展以案释法; (二)利用检察官方微博、微信、微视频、客户端等新媒体开展以案释法; (三)利用检务大厅、检察案件信息公开平台发布相关信息开展以案释法; (四)召开新闻发布会开展以案释法; (五)通过案件公开复查、举行听证会、建立警示教育基地等开展以案释法; (六)组织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开展以案释法; (七)通过其他方式开展以案释法。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舆论高度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其他重大案件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办案部门应当会同新闻宣传部门就释法的方式、内容、时机等进行评估,准备好释法资料及应对舆情的预案,报检察长批准后进行;必要时,应当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十八条 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可以结合国家宪法日、法律颁布实施纪念日和法治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等普法活动重要节点开展,或者根据检察重点工作、案件情况、社会关切、舆情动向等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 第四章组织与实施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充分认识普法作为法治建设基础性工作的重要性,将其纳入检察工作总体布局,做到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要把检察官以案释法作为落实检察环节普法责任制的重要抓手,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督促检查,形成检察长统一领导、办案部门各尽其责、新闻宣传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普法工作格局。 第二十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以案释法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对于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开展以案释法的,要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统筹安排和指导实施。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以案释法后,要及时关注、收集、分析相关舆情,做好后续的应对、引导工作,发挥释法最大效应。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建立检察官以案释法评价激励机制,对在以案释法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检察官以及其他检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要定期对检察官以案释法情况开展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有针对性地改进以案释法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检察官以案释法案例资源库,做好以案释法的基础性工作,加强典型案例的收集、分析、整理、研究和发布,充分发挥以典型案例释法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加大对检察官以案释法能力的培训,提高检察官政治素质、媒介素养、公共沟通及网络运用等素能,提高运用群众语言释疑解惑的能力和水平。加强检察新闻发言人队伍建设,提升以案释法工作专业化水平。加大对西部地区检察官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双语检察官以案释法的培训力度。 第二十五条 以案释法的检察官或者其他检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违反《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披露自己或者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情况,妨害案件依法独立公正办理的; (二)故意歪曲或者错误阐述案件事实,释法说理时有重大过失,引发舆情事件、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的; (三)公开发表不当言论,对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多次提出释法说理请求,不依照本规定履行释法说理责任,引起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强烈不满,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消极社会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检察官以案释法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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