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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因已授权,本文中的”本人“、”我“皆指被处罚人涂XX)是指远安国贸被损毁店铺的两名业主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 :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现公布远安县公安局鸣凤派出所对本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人对此不服,已申请行政复议。同时对《行政复议决定书》全文一并公布,绝不断章取义,以便大家对此做一个全面的了解。
我们的店铺于2021年11月13日被不法分子暴力毁损以来,我们一直在配合各部门的工作,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着能在远安县内解决的就县内解决的态度,对各方的承诺一再做出让步。就在我们以为的公诉阶段要来临时,等来了一纸行政处罚决定书。我对决定书中所述的原因及意图是不认可的,所以没有签字,对此我也申请了行政复议。
处罚决定书中 “现查明2021年11月13日,远安隆森贸易有限公司(远安国贸广场物业管理方)因权属纠纷将涂XX、吴XX二人位于远安县鸣凤镇解放路51号远安国贸广场一楼的商铺内部墙体毁损。”这是起因,其实有啥权属纠纷?不动产权证书摆着在,有什么权属问题?以此为低劣的借口公然以暴力砸店的方式损毁他人合法财产,不是无法无天吗?是谁给的勇气?“无法无天,半夜砸店”是对事实的最简要最真实的陈述.。
后面又说对方出资将墙体及内部装修进行了修复,这里您没有注明时间,很关键,是2022年5月17日才完成修复移交。这长达半年多的时间内,没有犯罪方出面道歉及赔偿相应的租金及经营损失,刑事立案近半年未侦结(注:实际侦结时间2022年6月1日)。我在自已产权的店里,贴几个字谴责一下如此不耻的犯罪行为,有错吗?明明是针对故意毁损他人财物的事,怎么又扯到物业管理费上去了?我弄不明白。况且他们还没有具备收我物业管理费的资格。
“半夜砸店,无法无天”字样贴自己店铺的内玻璃上,就是”借此影响远安国贸广场物业管理方的声誉“了吗?难道”半夜砸店“不是事实?纠集多人及机械设备对他人合法财产肆意打砸毁损,难道不是”无法无天“?古今中外面子从来都是自己挣的,当某些人不顾及社会法治及伦理道德选择去犯罪的时候,还要求受害人顾及它的声誉吗?我这几个字始终是在陈述事实,并无侮辱、诽谤任何单位及个人,如果对号入座,只能是自作多情。
对于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套的是哪一个公共场所?是”商场“还是”其它公共场所“?如果是不管是商场还是其它公共场所,对不起,我贴在自已店里,是怎么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导致的后果是什么?如果因为我对事实的陈述,影响到谁的声誉,这也不是我的初衷,毕竟种什么因得什么果,自已选择犯罪,就不要怕被别人说,自己承担自己犯罪的代价。
虽然,有人给我说,警告是最轻的行政处罚了。但是没病为啥要开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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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行政复议结果
现在来说说行政复议的结果
对于被申请人(鸣凤派出所)的辩解
一、”被申请人多次处理,并协调请求县委政法委协调处理此事,双方在协调下就门头广告、电路改线等问题已达成协议“,的确是多次处理,但并未达成什么协议。门头广告是口头上确认了门店业主拥有门头的使用权,电路改线的问题是本店铺在电力公司已独立开户的情况下,远安国贸多次阻挠电力公司正常施工,损害本人合法权益,本人多次报警才得以安装解决此事。这事算扰乱社会秩序,你们给了他们处罚吗?
二、“企图让远安的群众看看国贸广场的行为,也想以此引起领导的重视”。正规政府部门,请不要用的”企图“这样的贬义词来形容为自己权益奔走的受害人,用”意图“这样的中性词不行吗?做为受害人,店铺遭遇无妄之灾,且被损毁店铺修复时间长达半年有余,违法犯罪人员不出面道歉、不谈赔偿,就连店铺墙体及装饰恢复的事儿都不是自己出面,辛苦鸣凤镇的领导忙前忙后的,难道我想”让远安的群众看看国贸广场的行为,以此引起领导的重视“有错吗?正常的途径不是没走,有进展吗?镇领导说双方约时谈,按领导给的时间定好,他老人家要外地招商,放鸽子,至今音信全无。再说案件办理的事,损毁他人财物,人脏俱获的现行犯罪的案件,发生半年多时间,且刑事立案了5个多月未侦结(注:实际侦结时间为2022年6月1日),这个案子有那么复杂吗?2021年11月14日店铺被砸的第二天,县政法委的某领导给店铺另一业主吴XX打电话怎么说的?”想不到远安县还有这种***行为,你不要激动,一定要克制,18号一定给你一个满意的结果。“我们倒是克制了几个月,结果等来了什么呢?是看不到希望才走此下策的。
三、此行为”对县委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存在明显社会危害性“,明明是陈述犯罪分子的无法无天的犯罪行为,怎么又扯到政府的公信力上面去了?被申请人觉得远安县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公信力就那么单薄吗?习总书记指出:中南海要始终直通人民,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这样的就接受不了,被申请人是不是太不自信了?哪怕是以这种陈述犯罪事实来谴责不法分子的方式不妥,也不至于说是”存在明显社会危害性“吧?我一不偷二不抢,自己店铺被砸都没办法解决的人,又能危害个啥呢?真正有危害的应该是XXXX吧,既损毁他人财物,又破坏远安营商环境,全方位的给领导们添堵,不是吗?
对于本机关(远安县人民政府)认为”大字报张贴在远安国贸广场一楼其门面房玻璃门上的行为,存在一定的故意性,具有扰乱公共场所性质。“这点我要说明,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对我2022年5月26日第二次张贴”无法无天,半夜砸店“字样的处罚。2022年5月17日,为配合远安县文明创建工作,鸣凤派出所的某副所长曾打电话给店铺业主之一的吴XX,说远安搞城创,那几个字不好看,劝说把字撕下来,承诺派出所会尽快把侦查结果交到检察院,如果不满意,到时候还可以贴出来。如果真违法,那他这么说是不是知法犯法?(没有胡说,都有证据,随时接受调查)本着配合创城不给远安抹黑的想法,配合警方把字撕了下来。但本人在其承诺十天后没看到案件的任何进展,镇里某书记约时间谈也被放了鸽子,于是在2022年5月26日重新张贴也是情非得已。被申请人非但不从自身找原因,反而给我了一个行政处罚,实在是让人不能接受。
总结一下,我从来都不是一个无理取闹的人,不会无事生非,给领导添堵,给远安形象抹黑。但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我必须要站出来直面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哪怕有再多波折。
从店铺被损毁到主动站出来曝光该行为,当初听从相关领导的建议,也克制了几个月,时间上是给的相当充分了,我又得到了什么? 任何事件的发生,不是没有前因后果的,我之所以采用这样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有关方面是不是也要从自身找找原因呢?
我看新闻中某领导曾经说过,“对我而言,警察不光是一份职业,更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和使命,我会继续坚守在远安这片热土,做老百姓最坚实的依靠。”我很认同,我们远安老百姓需要这样的领导,需要把责任和使命践行到实处的领导。
咱中国人不惹事,也不怕事。我以上说的全是事实,哪怕再给我来几个处罚我也要说,还要大声的说。
此上所述一切皆为事实,愿接受调查,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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