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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 关于本人国贸店铺被损毁案最新进展(20230214)不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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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杠杠 发表于 2023-2-14 12: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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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远安县检察院电话通知去拿文书,今天已托人拿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2021年11月13日店铺损毁至今天,整整15个月,等了458天,等来这两张纸,我现在无话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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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简单杠杠 发表于 2023-2-14 12:4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移动
一本废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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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简单杠杠 发表于 2023-2-14 12:5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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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蓑烟雨任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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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简单杠杠 发表于 2023-2-14 18:5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移动
远安县人民检察院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起诉犯罪嫌疑人。我们来看一下它的理由:

一、“被不起诉人对涉案墙体归属权存在争议,涉案墙体归属权的争议应由职能部门确权,该争议导致被不起诉人的主观故意存疑”
      本人合法产权店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颁发的 《不动产权证书》。有谁买的房子没有墙的?还要对房屋的墙体确权?店铺我买的独立店铺,买来就有墙体。我也了解到,公安也去走访了一些当时知情的群众,所说与事实一致。
     当时得知检察院要公安补材料,我也去检察院问了要补什么材料,说是要我补产权证书复印件就可以了。于是在2022年11月17日把产权证书的复印件亲手交给了检察院工作人员。我想知道,远安县检察院在明知我有不动产权证的情况下,依然认定“涉案墙体归属权的争议应由职能部门确权”。那么我请问远安县人民检察院,能不能具体一点,我应该去找哪一个“职能部门”?这个“职能部门”怎样来确权?你们认为公安提交的材料不全,两次打回,然后自己去补充侦察,有没有找到这个“职能部门”?有一个什么样的结果?这不是你们应该去做的吗?简单的一句“应由职能部门确权”,把自身职责与使命推托的一干二净。

二、“双方对涉案墙体价格认定结论存在争议,该争议导致涉案墙体价值存疑,不符合起诉条件。”
      对涉案墙体的直接损失,远安县公安局已经委托有资质的鉴定单位,远安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经其认定被损坏墙体装修材料等损失价值 5336 元。这个金额是明显偏低的,但对方认为这个金额高了,毕竟是过了刑事立案的门槛嘛。双方都不接受这个价格认定,远安县公安局又要求价格认定中心重新鉴定,最终鉴定结果维持不变。远安县公安局同时下发了《不准予重新鉴定决定书 》,表示对此金额的确定。 且双方均未对此发起行政复议或其它申诉。怎么在远安县人民检察院这里就是“价值存疑”了呢?那你们认可哪里的鉴定呢?
     案件发生后,鸣凤镇的张书记出面帮忙,操心办理了店铺墙体修复工作,联系远安X龙公司负责具体施工。由远安X龙公司做出施工方案和报价,2021年12月23日,我方、远安隆森公司、鸣凤镇政府、解放社区、X龙公司共同见证确认了施工方案和预算。预算金额为8475元,还有一些其它修复工程未计入。修复工作于2022年5月7日完成交付,实际费用也是超出预算不少,远高于价格认定中心的认定的金额。远安县检察院一句“该争议导致涉案墙体价值存疑”就抹过去了吗?你们不是补充侦察了吗?没走访问询吗?另外,墙体毁损到修复完成这期间造成的经营或租赁损失只会更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不动产权证书,远安县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结果在远安县检察院这里都是透明的,不存在的,抑或是废纸一张。而对方“认为”我的“铺面墙体属于违规建设的墙体”,就肆意打砸。他们的依据又是什么?哪个“职能部门”确的权?又是哪个“职能部门”给的“执法权”?老百姓的眼睛都是雪亮的,老百姓不去闹事,不能当老百姓是傻子。简单的问题复杂化,只会让我狂飙到底。

附图,修复单位的报价,还有漏项的,最后实际完成金额只高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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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简单杠杠 发表于 2023-2-14 19:5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2年8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2年11月 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3年1月14 日自行补充侦查。”

这个办案时间点,那一条是合乎法律规定的?7月29日,超时!11月2日,又超时!1月14日双超时!
既然认为公安方面的侦查不全面,两次打回补充侦查,最后自己上场,自行补充侦查,你们查了个啥?
你们侦查都不联系受害方,仅有的几次联系我来说说:
8月份打电话,说要去检察院领个告知书,我没时间去,你们寄到宜昌的。
11月听公安说你们要补资料,我主动联系你们,送去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
上周四打电话催问什么时候办好,你们说一周左右出结果,上周四是2月9号,你们2月1号就出文书了,电话里也不说,还往后推,是什么意思?
2月13号打电话通知我去拿文书。

就这几次联系,你说,你们补充侦查查了个啥?受害人都不联系,你们没证据,我给你们呀!现在来说这点存疑那要确权的。抛开别的不谈,至少你们有些人做事的态度和你们坐的这个位子是不匹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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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简单杠杠 发表于 2023-2-14 23:2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移动

我不知道公安侦结时,提交了这个证据没有?虽然我对鉴定金额也是有异议的,明显偏低,而且最后修复过程的实践也验证了我的看法。别人一说对结论存在争议,就搁那不管了?就价值存疑了?自己不去求证吗?有一说一,用事实说话,实际造成的损失如果比鉴定金额低,我脑袋砍下来给大家当球踢。别人敢不敢说?

毕竟公安不准予重新鉴定文书都出了,“该鉴定程序合法,未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鉴定机构、鉴定人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鉴定事项明确,鉴定意见依据充足,无虚假鉴定和应当回避等情形,不符合重新鉴定条件”,检察院对此也不认可吗?是哪里“存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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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简单杠杠 发表于 2023-2-17 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移动
       不起诉决定书中提到“远安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21年11月13 日23 时许远安隆森贸易有限公司运营经理熊X、物业经理向X认为吴XX、涂XX的铺面墙体属于违规建设的墙体,且墙体建筑超出其二人产权面积范围,占用了公司所持有的产权面积,二人商议后决定将吴XX、涂XX的铺面墙体拆除,在砸墙过程中被巡逻民警发现并及时制止,致使吴XX、涂XX铺面墙体部分被拆毁

       向、熊二人“认为”我方墙体违建,商议后“决定”拆除,不起诉决定书中对其砸墙过程没有过多描述。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就他俩人拳打脚踢、锤斧全上,两天两夜都砸不完,于事他们谋划使用了小型挖机(啄木鸟)类的机械设备,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想打个短平快,快速完成拆除损毁行为。时间点则选择在晚上23点左右,月黑杀人夜,风高放火天,毕竟大家都休息了,好做坏事嘛。可不巧,被咱人民警察撞坏了其好事。

下图是此类机械设备的图片,我从网上找的,非当时做案工具,他们当时所使用作案工具的具体型号以警方执法记录仪或笔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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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图是机械设备对店铺墙体损毁后留下的痕迹。

微信图片_20220316100035.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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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做案工具的准备到做案时间的选择上来看,这是一起有预谋的故意损毁他人财物的恶性案件。另外,在做案人员上,光机械设备操作员加他俩人就至少有3个了,具体人数以警方的执法记录仪或笔录为准。其实从另一方面看,一个机械设备的破坏力至少要抵5个壮劳力。可见其恶劣程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案中不仅可以第一条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标准来立案,还可以第三条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标准来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从仅有的这些信息来源看,本案中的做案工具或是其它相关人员的处理还不得而知。相信我们的职能部门会有规范合法的处理方式。

我仅从个人了解到的一点点信息就可以做个简单的判断,我相信公安机关这5个多月的侦查也不是混日子过来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绝对不是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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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简单杠杠 发表于 2023-2-28 00:4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移动
荷花郎 发表于 2023-2-27 10:55
去抖音吧,充值一点钱上热门了,就会有人主动联系你了估计

谢谢支持!做人留一线,日后好相见,目前还在寻求自我纠偏解决问题。

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微信图片_20230228002339.jpg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宜昌市人民检察院已受理
(第一百八十一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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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向宜昌市政法委及湖北省政法委反映了相关的情况。我就想要一个公正的结果。在远安县老百姓的房子是不是想砸就砸,且不用负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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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简单杠杠 发表于 2023-7-11 20:1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移动
华山论剑 发表于 2023-7-11 16:58
然后就没然后了吗?

谢谢关注,会有然后的。

1、收到县检察院不起诉决定时,第一时间向宜昌市检察院申诉,2月22日宜昌市检察院发短信[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吴XX您好!您的信访材料经审查,符合我院受理条件,我院依法受理。办理进展或者办理结果由具体承办部门将在收到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您答复。,4月份请我去市检察院了解了情况,截止今天,没有收到答复。

2、在申诉的同时,我们同时向宜昌市政法委和湖北省政法委写了投诉信件,宜昌市检察院投诉科在6月6日约谈了我,认为远安县检察院没问题,但给出的理由我认为是不充分,也无证据证明,表示还在办理中。笔录原文最后一段“按照信访程序,我们就省政法委交办线索对你进行信访办理情况答复。你的刑事申诉案件目前由第一检察部正在审查办理,后续办理结果会正式给你答复。”约谈也有一个多月了,也没有结果。

我不知道这案子有多复杂?老百姓是没时间这样耗的,我现在每个月一封信到省政法委,解决不了就每半个月一封。必要时候会公开相关内容,在法律框架下,摆事实讲道理,不虚构不诬陷。坚决维护自身权益,省里解决不了,还有中央,依法依规逐级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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忧伤的河水 发表于 2023-2-14 20:0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湖北省 移动/数据上网公共出口
现在这很多都是打脸的条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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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岸观火 发表于 2023-2-14 21:2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联通
不可思议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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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简单杠杠 发表于 2023-2-14 22:14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移动
隔岸观火 发表于 2023-2-14 21:27
不可思议的结果

感谢关注。这不会是最终结果,后面还有很长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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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简单杠杠 发表于 2023-2-14 22:38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移动
忧伤的河水 发表于 2023-2-14 20:05
现在这很多都是打脸的条条!

谢谢关注。这不会是最后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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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哥哥 发表于 2023-2-14 22:5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太不可思议了,业主自己花钱买来的财产都不能得到法律保护,我们还能相信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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