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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对检察机关的处理结果确有异议疑问,欢迎到县检察院,我们当面一一向您解答。 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7月13日 |
沮溿青锋 发表于 2023-7-13 22:23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及时履行法律规定的通知、告知、送达、公开宣布等案件办理程序职责。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可以依照规定,向办理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查询案由、受理时间、办案期限、办案组织、办案进程、处理结果、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处置情况,法律文书公开情况等案件程序性信息。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向社会发布关注度较高、影响较大的案件信息: (一)相关刑事案件的办理情况; (二)相关民事检察案件的办理情况; (三)相关行政检察案件的办理情况; (四)相关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情况。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需要,向社会发布具有示范引领效果、促进社会治理的相关案件信息: (一)对统一法律适用、普法具有重要意义的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 (二)案件公开听证情况; (三)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 (四)重大、专项业务工作的进展和结果信息; (五)其他应予发布的案件信息。 你们出文书前能找我们受害人去检察院了解了解情况多好,我想你们的理由肯定是非常合理、非常合法、非常充分的,只凭犯罪嫌疑人描述的情况就可以下文书。我想听一听。 另外,我们为生计疲于奔命,也没时间去远安县检察院。你们依法办案,我们依法维权,都不是什么见不得人的事,在网上答复就好了。还有那么多爱学习的网友都等着普法呢。节能减排,也给咱穷酸的老百姓省点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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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安县检察院的同志,您好! 今天你们给我和本案另一受害人涂XX都打了电话,让我们到县检察院去一趟,当面给我们答疑。 你们工作真的很认真,但我们真没时间过去。我前面也说过了,你们依法办案,我们依法维权,都没有什么见不得人的事,网上回复下就好了。大家都了解了解到底是个什么情况,也不是什么坏事,免得你给我们解释清楚了,广大不明真相的群众还蒙在鼓里,对我们某些部门的工作产生误会。 1+1当面说和在网上说不都是等于2吗,还能得出个什么花样出来?对不对? 其实,这几个问题我们在申诉书中都有提到。我们等了近半年的时间,没有相关的正式的回复,所以昨天斗胆在网上发了出来。毕竟人民公仆为人民服务,我想我们这点小小的要求,不算过份吧?应该能得到满足吧? |
学法用法Tip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坚持司法公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法定程序,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对人民检察院工作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 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错误的,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或者依法撤销、变更; 第五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司法公开,提高工作效率。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六条,希望远安县人民检察院对其做出的决定给出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一条,希望远安县人民检察院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四条,希望宜昌市人民检察院能对此案复盘总结,做出正确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十二条,希望远安县人民检察院按该条款要求,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司法公开,提高工作效率。直接高效的在网上回复群众疑问,从而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本人对远安县检察院的相关诉求合理合法。如有对法律法规理解不全的地方也请领导指正。 |
县检察院不说话,那我再瞎说几句。 6月6日宜昌市检察院约谈时(附约谈笔录),得知不起诉决定是“远安县院经过检委会讨论的决定”。 我查询了一下,什么叫检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设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和若干资深检察官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 第三十一条 检察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能: (一)总结检察工作经验; (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三)讨论决定其他有关检察工作的重大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属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应当由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二条 检察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有其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 检察委员会会议由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主持。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不同意本院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意见,属于办理案件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属于重大事项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三条 检察官可以就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提请检察长决定。检察长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检察官对其汇报的事实负责,检察委员会委员对本人发表的意见和表决负责。检察委员会的决定,检察官应当执行。 我心中十分十分的矛盾,既然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为什么就偏偏听信了犯罪嫌疑人“认为”的原因?为什么从始至终不找受害的当事方问询了解情况,提交证据等流程?不去找所谓的“职能部门”求证相关的“权属”问题?这样的办案方式真的“对事实认定清楚”了吗?我再次请求远安县检察院给出“事实认定清楚”的依据! 再说说“办案程序合法”,我前面也说过,办案时限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等相关规定。我也想听一下你们的解释说明,不然我认为你们的办案程序不合法。 领导我说的对吗?如果你们不解释,我在网上瞎说会不会误导广大网友? 附宜昌市检察院约谈笔录 ![]() ![]() |
帖子也发了半月有余,咱们的人民检察院至今不敢直面这些当事人最关心的几个基本问题,当事人(受害人)找你们问询办案依据就这么难吗?难道你们办案就不需要证据吗?做决定不用依法依规吗?办案流程合法性不能公开吗?案件受害人的知情权不能保证吗?人民群众的监督权不能保证吗?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我心中曾是正义的化身,人民群众的守护神,不知道其它人心中是什么形象,但是现在,在我心中你们只剩下这四个字,“没有担当”。至于为什么?大家心中都有杆称。 如果我说的话,某些人不高兴,抑或是“对某些职能部门公信力产生负面影响”、“扰乱社会秩序”、“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散布网络谣言”、“寻衅滋事”.......这些“帽子”我来者不拒,愿意在法律框架下接受任何处罚,但我还是会坚持。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万事有因果,天道有轮回。 |
今天是2023年8月13日,发贴一个月了,能公开的答案还没想好吗? 另外,检察长在县检察院官网上说了,“认真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我多问两句,你们是否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你们是怎样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期待您的回复! |
我只想有个答案 对也好,错也罢 装聋做哑 这就是法律监督机关的态度吗? |
如果被回答了,也来搭到楼主接收一下普法教育![]() |
我的个乖乖。表示正在学法考证的人都没有楼主这么厉害。 |
楼上两位一定非常爱学习,不要错过这次真实案例,权威部门现场答疑的机会,大家一起学习,共同进步! |
现在的老百姓越来越懂法律了。 |
希望楼主反映的问题能早日得到解决! |
小手一抖,金币拿走。 |
希望楼主反映的问题能早日得到解决! |
沮溿青锋 发表于 2023-7-13 22:23 不知道是不是错觉,我怎么感觉官方回复字里行间里满是浓浓的威胁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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