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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杠杠
发表于 2023-11-29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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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移动
检委会不是护身符,只要是检察人员,违法违规必然付出代价。办案的时候就一拖再拖,拖到多次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时限。现在面对当事人质疑又在拖,装聋作哑,真以为时间可以改变一切吗?你们要是觉得被冤枉了、受委屈了就大大方方出个情况说明什么的,把相关情况及证据公之于众。本人无任何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诬告陷害情况,也随时做好踩缝纫机的准备,坚决捍卫自身合法权益,绝不做缩头乌龟。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检察人员行为,严肃检察纪律,保证检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结合检察机关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四十二条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给予开除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四十五条伪造、隐瞒、涂改、调换、故意损毁证据材料、诉讼文书的,给予开除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五十九条故意作出违背案件事实的勘验、检查、鉴定结论的,给予开除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十一节失职、渎职行为
第八十四条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给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八十五条不积极履行职责,拖延办案,贻误工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八十六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八十八条在执法办案或者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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