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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客户端讯(通讯员王倩)“我已经在兴山县社矫局报到了,我会在这边好好工作,积极接受社区矫正。”这是远安县司法局花林寺司法所为社区矫正对象胡某(化名)成功办理执行地变更后,收到他发来的微信消息。 胡某为远安县花林寺镇人,因危险驾驶被判处缓刑,在远安县花林寺镇接受社区矫正。但因其长期居住地、工作所在地为兴山县,为方便生产生活,故申请变更执行地。 
接到胡某的申请后,在远安县社区矫正管理局的指导下,花林寺司法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以及《湖北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对相关事实及材料进行全面、细致的查验审核,期间,司法所根据胡某提供的劳务合同、住房协议等材料,与拟变更执行地司法所进行多次沟通查证,逐一核实胡某相关情况,确认其完全符合执行地变更的法定条件。随后,远安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正式向兴山县司法局发出了书面征求意见函,并很快收到了对方同意接收胡某为社区矫正对象的复函。在两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紧密协作与高效衔接下,胡某的执行地变更手续得以顺利办结。 此次执行地变更的成功办理,坚持了依法管理和以人为本相统一的原则,尊重和维护了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通过实施人性化管理措施,有效减轻了社区矫正对胡某生产生活的影响,为其更好地融入社会、顺利回归社会奠定了坚实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