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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救同伴,12岁少年小云在堰塘溺水身亡。虽然被认定为见义勇为,但究竟谁应对他的死负责?伤痛过后,小云家人将堰塘管理者龙泉村委会和获救者父母告上法庭。
经过二审终审,法院最终判小云父母获赔33万余元。由于被告拒不赔偿,1月5日,小云父母向夷陵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少年救人溺亡 父母悲痛不已
2013年5月4日,在夷陵区龙泉村4组,村民陈某盖新房办宴席,不少村民前来祝贺,11岁的小哲和父母也来赶人情。
小云和陈某是邻居,当天下午5点多,小云和小哲在附近玩时意外发生了,2人不慎掉进堰塘。随后,陈某等几位村民赶到,经紧急抢救,小哲苏醒过来,小云却不幸身亡。
“看到儿子站在山坡上呼救,一路跑过去还是没赶上”,小云的母亲坚信,儿子是为了救人才落水的。而小哲苏醒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为捡堰塘边石头才落水,当时,小云边呼救边捡树枝,可树枝突然断裂,小云没站稳也落水了。
事后,当地派出所等相关部门介入调查。经查,事发时,2名孩子在堰塘边玩耍,小哲不慎跌入池塘,小云用手机给父亲打电话求救,捡起地上树枝趴在堰塘边施救时也不慎落水。
认定堰塘是“祸首” 村委会被告上法庭
在调查救人细节后,小云的行为被当地政府认定为见义勇为,并授予市、区“美德少年”等荣誉。即便如此,小云家人的悲痛仍难以平复。
事后,小哲父母也上门表示感谢,并拿出2万元赔偿金,可小云家人仍难解心结,儿子意外去世,究竟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如果堰塘不挖那么深,或者有个提醒牌子,也许就不会出事”,小云父亲认为,村委会曾对堰塘清淤扩建,又砌成水泥面斜坡,却没留上下堰塘的阶梯等安全措施,这才导致事故发生。
事故发生后,本报记者也曾到过事发现场,出事的堰塘距离小云的家有百余米,面积在2亩左右,最深处约2米,边缘四周用水泥砌成了斜坡。
由于出事堰塘属集体财产,归夷陵区龙泉村委会所有,2014年4月1日,小云父母向夷陵区法院提起上诉,将龙泉村委会和小哲父亲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共同支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46万余元。
二审维持原判 家属获赔33万
作为“特殊”侵权案例,该案引来广泛关注,而作为“祸首”的堰塘,成为原、被告双方争论的焦点。
小云父母认为,2012年2月,村委会对雷家湾老堰塘清淤扩建,并将临路一面用水泥砌成斜坡,却没设置任何安全或提醒标识,管理不善,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而村委会则辩称,“雷家湾老堰塘已承包给村民,经营权属龙泉村委会4组”,不应由其承担侵权责任。
夷陵区法院审理认为,小云死亡时年仅12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在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的情况下导致事故发生,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按照原、被告自身过错,对于小云夫妇的损失,最终判决由龙泉村委会承担50%即赔偿24.884万元,小哲父亲承担20%即7.9536万元(扣除已补偿的2万元)。
判决生效后,龙泉村委会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称,小云父母对小孩监护失职是案件发生主因,且该堰塘地处偏远地带,不属公共场所,没有法律义务设置警示标志,所以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市中院认为,龙泉村委会对雷家湾堰塘管理不善,在清淤扩建产生安全隐患后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就其提到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进行赔偿问题,经调查,法院认为,小云作为未成年人,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其随父母在城镇居住且经商,家庭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因此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由于村委会未执行判决,1月5日,小云父母向夷陵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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