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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7月6日起在中国人大网上全文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个月。
刚刚结束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了网络安全法草案。草案共7章68条。关于保障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草案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及时向用户告知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持续提供安全维护服务等;关于保障网络数据安全,草案要求网络运营者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防止网络数据被窃取或者篡改;关于保障网络信息安全,草案明确了网络运营者处置违法信息的义务,赋予有关主管部门处置违法信息、阻断违法信息传播的权力。
加强网络安全监测预警重大突发事件可“限网”
《草案》规定,国家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报工作,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并按照规定报送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处置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需要,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部分地区对网络通信采取限制等临时措施。
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和评估,要求网络运营者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
“网服”不得设置恶意程序支持电子身份认证技术
《草案》指出,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其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及时向用户告知并采取补救措施。
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并推动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认证、检测。
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国家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技术之间的互认、通用。
随意收集用户私人信息处50万元以下罚款
《草案》规定,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电子信息发送者,应用软件提供者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草案》显示,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电子信息发送者,应用软件提供者如有设置恶意程序的;其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未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的;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及时向用户告知并采取补救措施的;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如有上述行为,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草案》还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在境外存储网络数据,或者未经安全评估向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网络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据新华社、《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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