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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 见义勇为一律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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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莲 发表于 2017-3-16 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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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峡晚报讯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15日上午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审议意见以及政协委员和有关方面意见,对民法总则草案作了126处修改。记者注意到,14日下午各代表团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建议表决稿显示,见义勇为这一“好人法”条款再度修改,不再区分是否构成“重大过失”,只要是见义勇为一律不担责。至此,“好人法”条款已经历三度修改。
    民法总则草案中的见义勇为免责条款,不再区分是否构成“重大过失”,只要见义勇为一律不担责。
    今年3月8日,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草案在三审稿基础上,将上述条款修改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不能让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一直是公众的呼声。一些代表提出,这一条规定具有针对性,对鼓励见义勇为、保护救助人有积极意义。而草案中“但是”的规定不能完全消除救助人的后顾之忧,对救助人的保护不够彻底,建议修改。
    3月12日的民法总则草案修改稿建议从举证责任、是否存在重大过失等方面对救助人特殊情况下承担责任予以严格限定,将这一条修改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助人能够证明救助人有重大过失造成自己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救助人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这是“好人法”条款第二次被修改。
    此后,各代表团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修改稿,在修改的基础上,最终形成民法总则草案建议表决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称,一些代表提出,草案修改稿的后一句规定虽作了进一步严格限定,针对的是在实践中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但仍然难以免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不利于倡导培育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建议删除。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赞成这一意见,建议删除这一内容。
    据此,14日下午审议的建议表决稿删除了前几次审议稿中的“重大过失”字样,仅规定“因自愿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意味着,只要是见义勇为行为,就享受依法免责的特殊待遇,不再区分是否有“重大过失”,消除了见义勇为人员的后顾之忧。
据新华社、央视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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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貌 发表于 2017-3-16 11:4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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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岸观火 发表于 2017-3-16 19:2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东省韶关市乐昌市 电信
好!好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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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轻就是资本 发表于 2017-3-17 09:35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联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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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己 发表于 2017-3-17 10:23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东省深圳市 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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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山野女 发表于 2017-3-17 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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