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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三省找差距 革故鼎新出成绩

发布者: 勤劳的小蜜蜂 | 发布时间: 2020-5-21 12:17| 查看数: 41781| 评论数: 18|帖子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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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论坛的工作人员开始在微信公众号上推送一些远安县周边的法治案例,并有日益增多的趋势,不得不说,推送内容的创新和改良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点赞数和关注度都不断上升。在下认为论坛的这一举措,证实了论坛工作人员在推送内容的选材上下足了功夫,做到了自我提升,精益求精。推送的案例,不但贴近居民们的日常生活,能够引起群众共鸣,同时也寓教于乐,提高了网民学习的积极性,丰富了群众们的法律知识,为加强基层的法制宣传教育起到了良好的辅助作用,说明了在新时代的网络环境下,即便是缺乏资源支持的民间新媒体,也能够凭借方法的创新,凝聚足够的法治正能量,从而唱响法制宣传的主旋律。
  论坛创新所带来的进步是可喜的、是有目共睹的。但是在下认为,接受鼓励与赞扬的同时,不能忽视已经暴露的问题,否则,便容易产生短板效应,持久的进步也就成了空想主义。首先,微信公众号在推送个别案例时没有写明详细的事件起因经过,编辑人员删减原版法律文书,精简案例经过,容易导致重要的情节被遗漏,从而造成群众被动接收到的消息不完整,按照社会一般人的理性,容易对判决结果产生疑问,这样非但没有构建起良好的宣传氛围,发挥理想的引导作用,反而误导了群众的认知,甚至加深社会的焦虑。所以愚以为,今后论坛关于此类的推送,应当尽可能的保证其完整性,最好是附带上文书出处的网址连接,能够让群众阅读到原汁原味的内容。法律文书的写作讲究规范与严谨,其中每一句话都经过了司法机关专业人员的仔细斟酌,它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司法活动庄严性和仪式感的体现,即便是说是一字千斤也不为过,倘若只是无关紧要的空话,那便不会存留在文书之上。其次,微信公众号不能够及时解答群众的困惑。根据在下的所思所想,这个阻碍很大程度上需要归结于提到的第一个问题。通常官方公布的裁判文书会详细记载案件的起因经过,判决结果,相关的法律依据和律师的辩护意见,如果不是在学术界引起广泛争论的疑难案件,一般群众在仔细阅读文书之后都能够快速理解并接受。而论坛删减以上这些看似无关紧要的内容,却有饮鸩止渴之嫌,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群众们的阅读负担,但却变相的增加了普通读者的理解难度,进而会让阅读者产生诸多疑问,甚至加深误会。最后一点,公众号推送的内容,刑事判决所占的篇幅太多,而民事裁判占比太少,两者比例失调。其实普通群众的生活更多的是与民事纠纷打交道,涉及刑事案件的终归是少数,通过宣传民事纠纷案例,能够更好的贴近普通群众的生活,让群众养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律意识。
综上所述,愚以为,论坛理当从进步中看清弊端,从此改进。
    最后,针对公众号下网友留言的几个问题,下在也借此做出自己的回答,在下不才,就当是抛砖引玉,欢迎大家各抒己见。
    问题一:刷别人卡里的钱属于信用卡诈骗罪吗?
   个人解答一:这个说法过于片面。依据来源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和相关的司法解释,由于涉及到的内容比较多,没有办法一一列举,在下就做一个简单的总结吧。
    侵占、诈骗、敲诈、抢夺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构成盗窃罪。
抢劫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构成抢劫罪。
综上所述,所以非法取得他人信用卡的行为不同,冒用信用卡所构成的罪名也不一样,不能一概而论。

   问题二:论坛推送的交通肇事罪为何没有罚款?
   个人解答二:首先,我国的交通肇事罪并没有附加罚金的处罚规定,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此类案件自然不会有罚款。其次,中国法律文书网上详细记载了此案被告人在案发以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情节(此情节被公众号推送时删减,造成遗漏),既然被害人一方的经济补偿已经到位,那么判决结果就没必要再涉及到被告人的赔偿义务。


   问题三:缓刑是什么?
   个人解答三:缓刑,全称刑罚的暂缓执行,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缓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通俗点解释,假设一个人因故意伤害致人轻伤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如果判决生效两年之内此人不再违法犯罪,两年考验期过后就不再执行一年的有期徒刑。反之,则需要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缓刑不适用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及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群体。(以上都属于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较大的违法犯罪)
    缓刑制度有利于促使罪犯改恶从善。它能够促使罪犯悔过,促使罪犯自新。由于缓刑没有关押罪犯,有利于罪犯的再社会化,使其在社会上生活、工作,不至于出现监狱化后很难适应社会的状况。
后记:两会召开在即,最高法涉及群众日常生活的法律指导意见也随之出台,其中就包括未成年人网络打赏、高空坠物事件,垃圾分类等社会热点话题。这说明时代发展所带来的的种种问题,正在被创新的法律制度所解决,法律早已经渗透到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正因如此,法律意识更应该成为渗透在日常工作生活中的基本情怀,帮助我们认清楚基本的是非对错,让每一个人都能在既定的秩序中找到自己的位置,进退有据、运行自如。而不是在原本多元的价值观念、礼俗习惯、行为特色上争辩。由此看来,普法工作的重要性和个人学习的必要性便不言而喻了。
百丈竿头不动人,虽然得入未为真。
百尺竿头须进步,十方世界是全身。
与诸君共勉
                                               蜜蜂
                                       2020年5月20日夜

最新评论

赤脚论坛 发表于 2020-5-21 19:25
      感谢楼主的支持和建议,我们一定尽力提高水平,弥补不足,力求将内容做得更好,在让更多网民喜爱的同时,可以达到一定的普法效果。虽然我们的版主人员严重不足,但我们还是会尽量答复每一位网友提出的合理疑问的。
      例如:
99.jpg
追梦正能量 发表于 2020-5-21 13:23
好!很好!非常好!为楼主点赞!
thyj 发表于 2020-5-21 18:37
论坛难得的用心好帖,可惜雅俗不一定能共赏,但臭味总是能相投,很多人不愿意仔细学看,更不愿意用心学,网路普及这么多年,却还有人不知缓刑为何物,怕是时间都拿去斗了地主。
憨包 发表于 2020-5-21 19:49
      楼主您好,能咨询您一个问题吗?别人经常偷偷在我家种的蔬菜上打药,这种行为算不算投毒啊?种菜的土地属于我自己的,只不过以前为了方便邻居,好心让了一条道路给他们出行而已。菜是种在到路边上的,家里老人种菜的目的只是想提醒他们那条道路是好心让给他们走的,不要得寸进尺,但没想到他们经常偷偷在菜上打农达。
勤劳的小蜜蜂 发表于 2020-5-21 22:44
追梦正能量 发表于 2020-5-21 13:23
好!很好!非常好!为楼主点赞!

感谢捧场
勤劳的小蜜蜂 发表于 2020-5-21 22:44
thyj 发表于 2020-5-21 18:37
论坛难得的用心好帖,可惜雅俗不一定能共赏,但臭味总是能相投,很多人不愿意仔细学看,更不愿意用心学,网 ...

好好学习,天天向上。这句话每个年龄阶段都是适用的。
勤劳的小蜜蜂 发表于 2020-5-21 23:02
憨包 发表于 2020-5-21 19:49
楼主您好,能咨询您一个问题吗?别人经常偷偷在我家种的蔬菜上打药,这种行为算不算投毒啊?种菜的土 ...

投毒罪已于2004年4月改名为投放危险物质罪,阁下这种情况,在下也经历过,此类民间纠纷的性质并不算特别恶劣,所以一般不构成此种罪名。但是此种行为的确会对当事人的财产造成一定的损失,并且还具有潜在的人身威胁,建议阁下收集足够的证据,积极寻求村委会协调解决,或者报警求助。祝顺利。
壮志未酬 发表于 2020-5-22 07:53
非常不错,顶一下,大赞
憨包 发表于 2020-5-23 13:25
勤劳的小蜜蜂 发表于 2020-5-21 23:02
投毒罪已于2004年4月改名为投放危险物质罪,阁下这种情况,在下也经历过,此类民间纠纷的性质并不算特别 ...

谢谢回应,衷心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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