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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不含糊,湖北石首市检察院抗诉一起性侵案件

发布者: 发布员 | 发布时间: 2020-9-25 15:14| 查看数: 2586| 评论数: 1|帖子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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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治网讯(通讯员 胡怀文 杨平)近日,由湖北省石首市检察院提起抗诉的乐某某、张某甲强奸未成年人案,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对被告人乐某某加刑四年十个月,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二年,对被告人张某甲加刑十个月,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
  二审判决认定,2017年12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乐某某在妻子张某甲的协助下,多次奸淫妻妹张某乙(未成年人),并以裸照威胁其不许声张。
  2019年11月,石首市检察院依法以强奸罪对乐某某、张某乙提起公诉后,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乐某某在张某甲的协助下,以引诱、威胁的方式多次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被告人张某甲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两人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对两人从轻处罚,判处乐某某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判处张某甲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
  宣判后,石首市检察院审查认为乐某某、张某甲为被害人姐夫、姐姐,是对未成年被害人负有教育职责的犯罪行为人;被害人系“留守儿童”,初次被侵犯时未满12周岁;两名被告多次实施奸淫幼女的行为,犯罪持续时间长;多次哄骗被害人服用避孕药,使被害人身心均受到巨大伤害,因此依法应认定为“情节恶劣”,且被害人年幼,对“谅解”的含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认知程度较低,一审判决失当,依法应提出抗诉。
  最终,荆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依法加刑改判。

最新评论

隔岸观火 发表于 2020-9-25 20:24
简直不是人,性口不如,竟然还有这样的姐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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