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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远安一桥头打架的那帮小“混混”已被判,竟全是96后

发布者: 发布员 | 发布时间: 2021-1-26 22:07| 查看数: 16322| 评论数: 19|帖子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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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事发生在2020年1月22日晚上,在远安县鸣凤水岸这边的一桥头,一帮95后小“混混”肆意欺凌殴打多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之后被公安机关悉数抓获。
      这帮小混混共有以下三人:
      苟文(化名),男,23岁,严伍(化名),男,24岁,2人皆为中专文化,另一人是龚新凡(化名),男,23岁,高中文化,三人都是远安县本地人。
      2020年1月22日晚上9点多的时候,苟文喝的醉醺醺的从远安县鸣凤水岸这边一桥头经过时,一名汪姓男子把苟文认错了,以为是自己的朋友,便大声呼唤打招呼,结果惹得酒后的苟文心生烦躁,在与汪某理论时由于双方语气不好导致发生了口角。苟文直接拿起电话,打给了严伍,并说自己被人打了,喊严伍赶紧过来帮忙。然后严伍开车带着龚新凡来到了现场,为了给王某一个下马威,严伍故意驾车逼近汪某跟前,用车子右边的后视镜刮了下汪某的左胳膊。苟文看到严伍、龚新凡下车后,马上就来了底气,上前就殴打汪某,这时候汪某的几个朋友赶紧过来劝架,没想到苟文、严伍和龚新凡直接对这几个人又是一顿殴打。
      第二天,苟文三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苟文和严伍于同年2月26日被逮捕,龚新凡则于当天被取保候审。
      同年10月份,龚新凡分别对几名受害人赔偿了两个5000元,一个10000元,取得了几名受害人的谅解。
      2020年11月20日,远安县人民法院对苟文等人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认为苟文、严伍、龚新凡等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2020年12月16日,法院分别做出如下判决:
      一、苟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二、严伍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三、龚新凡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21年1月13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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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人的真实姓名如下,请回帖后刷新再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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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壮志未酬 发表于 2021-1-26 22:44
有事那些人呀
壮志未酬 发表于 2021-1-26 22:46
法治社会,应该遵守发律
壮志未酬 发表于 2021-1-26 23:09
父母也跟着伤心哟
Asura 发表于 2021-1-27 00:11
“我是山鸡,大山的山,鸡*的鸡”
安行天下 发表于 2021-1-27 07:46
壮志未酬 发表于 2021-1-27 08:10
现在不走正道是没有出路的
好幸福 发表于 2021-1-27 08:16
道长 发表于 2021-1-27 10:25
看看
菲菲 发表于 2021-1-27 10:25
不学个好,一辈子算是毁了,人生有了污点,父母的心血白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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