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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国贸还没开业就发了通知,他们自己发的,我也不添油加醋,原文稿呈上给大家看看。字里行间充满了傲慢与无知。业主大点就不得了吗?我小点也是业主,公共区域我有平等的使用权。在你锅里吃饭了吗? |
现场一片狼藉,全方位,立体化,机械化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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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连载继续。。。 上集说到到派出所报警,警方已受案,是受理,不是立案。 先普法 一、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相关司法解释作出了规定,被害人的财物被故意损毁的,可以向当地的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就会立案进行侦查。 我法律外行人来看,第三条应该是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的,当场控制的不法分子不知道有没有三人,反正不低于2人,具体人数需通过当时出警的执法记录仪为准,但还有一个施工设备,其破坏力可不是二三人可及的。(有图为证) |
大家都在一个地方做生意,你做活动,咱小店捧不了钱场,多少凑个热闹,捧个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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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2022年5月17日9:00左右,在镇政府、派出所等单位人员见证下,对被损毁墙体及装饰恢复施工完成情况现场验收。 报案人对恢复结果认可,同意移交。 |
本人声明 关于我这个案子,以后不论是派出所、检察院、法院或者其它什么单位,如果要我配合问询做笔录什么的,我定会全力配合,但请一定在正式的问询室操作,全程无剪辑的留下影音资料,我不想为没有承认的事情买单,因此产生不必要的争执。因为在执法机构全程录音录像,我不能,也没有这个能力,但是我在需要时,执法机构能提供相应的证据。 |
昨天远安县检察院电话通知去拿文书,今天已托人拿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2021年11月13日店铺损毁至今天,整整15个月,等了458天,等来这两张纸,我现在无话可说。 |
远安县人民检察院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起诉犯罪嫌疑人。我们来看一下它的理由: 一、“被不起诉人对涉案墙体归属权存在争议,涉案墙体归属权的争议应由职能部门确权,该争议导致被不起诉人的主观故意存疑” 本人合法产权店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颁发的 《不动产权证书》。有谁买的房子没有墙的?还要对房屋的墙体确权?店铺我买的独立店铺,买来就有墙体。我也了解到,公安也去走访了一些当时知情的群众,所说与事实一致。 当时得知检察院要公安补材料,我也去检察院问了要补什么材料,说是要我补产权证书复印件就可以了。于是在2022年11月17日把产权证书的复印件亲手交给了检察院工作人员。我想知道,远安县检察院在明知我有不动产权证的情况下,依然认定“涉案墙体归属权的争议应由职能部门确权”。那么我请问远安县人民检察院,能不能具体一点,我应该去找哪一个“职能部门”?这个“职能部门”怎样来确权?你们认为公安提交的材料不全,两次打回,然后自己去补充侦察,有没有找到这个“职能部门”?有一个什么样的结果?这不是你们应该去做的吗?简单的一句“应由职能部门确权”,把自身职责与使命推托的一干二净。 二、“双方对涉案墙体价格认定结论存在争议,该争议导致涉案墙体价值存疑,不符合起诉条件。” 对涉案墙体的直接损失,远安县公安局已经委托有资质的鉴定单位,远安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经其认定被损坏墙体装修材料等损失价值 5336 元。这个金额是明显偏低的,但对方认为这个金额高了,毕竟是过了刑事立案的门槛嘛。双方都不接受这个价格认定,远安县公安局又要求价格认定中心重新鉴定,最终鉴定结果维持不变。远安县公安局同时下发了《不准予重新鉴定决定书 》,表示对此金额的确定。 且双方均未对此发起行政复议或其它申诉。怎么在远安县人民检察院这里就是“价值存疑”了呢?那你们认可哪里的鉴定呢? 案件发生后,鸣凤镇的张书记出面帮忙,操心办理了店铺墙体修复工作,联系远安X龙公司负责具体施工。由远安X龙公司做出施工方案和报价,2021年12月23日,我方、远安隆森公司、鸣凤镇政府、解放社区、X龙公司、远安经信局共同见证确认了施工方案和预算。预算金额为8475元,还有一些其它修复工程未计入。修复工作于2022年5月7日完成交付,实际费用也是超出预算不少,远高于价格认定中心的认定的金额。远安县检察院一句“该争议导致涉案墙体价值存疑”就抹过去了吗?你们不是补充侦察了吗?没走访问询吗?另外,墙体毁损到修复完成这期间造成的经营或租赁损失只会更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不动产权证书,远安县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结果在远安县检察院这里都是透明的,不存在的,抑或是废纸一张。而对方“认为”我的“铺面墙体属于违规建设的墙体”,就肆意打砸。他们的依据又是什么?哪个“职能部门”确的权?又是哪个“职能部门”给的“执法权”? 老百姓的眼睛都是雪亮的,老百姓不去闹事,不能当老百姓是傻子。简单的问题复杂化,只会让我狂飙到底。 附图,修复单位的报价,还有漏项的,最后实际完成金额只高不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2年8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2年11月 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3年1月14 日自行补充侦查。” 这个办案时间点,那一条是合乎法律规定的?7月29日,超时!11月2日,又超时!1月14日双超时! 既然认为公安方面的侦查不全面,两次打回补充侦查,最后自己上场,自行补充侦查,你们查了个啥? 你们侦查都不联系受害方,仅有的几次联系我来说说: ①8月份打电话,说要去检察院领个告知书,我没时间去,你们寄到宜昌的。 ②11月听公安说你们要补资料,我主动联系你们,送去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 ③上周四打电话催问什么时候办好,你们说一周左右出结果,上周四是2月9号,你们2月1号就出文书了,电话里也不说,还往后推,是什么意思? ④2月13号打电话通知我去拿文书。 就这几次联系,你说,你们补充侦查查了个啥?受害人都不联系,你们没证据,我给你们呀!现在来说这点存疑那要确权的。抛开别的不谈,至少你们有些人做事的态度和你们坐的这个位子是不匹配的。 -------------------------------------------------------------------------------------------------------------------------------------------------------- 我不知道公安侦结时,提交了这个证据没有?虽然我对鉴定金额也是有异议的,明显偏低,而且最后修复过程的实践也验证了我的看法。别人一说对结论存在争议,就搁那不管了?就价值存疑了?自己不去求证吗?有一说一,用事实说话,实际造成的损失如果比鉴定金额低,我脑袋砍下来给大家当球踢。别人敢不敢说? 毕竟公安不准予重新鉴定文书都出了,“该鉴定程序合法,未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鉴定机构、鉴定人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鉴定事项明确,鉴定意见依据充足,无虚假鉴定和应当回避等情形,不符合重新鉴定条件”,检察院对此也不认可吗?是哪里“存疑”呢? |
不起诉决定书中提到“远安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21年11月13 日23 时许远安隆森贸易有限公司运营经理熊X、物业经理向X认为吴XX、涂XX的铺面墙体属于违规建设的墙体,且墙体建筑超出其二人产权面积范围,占用了公司所持有的产权面积,二人商议后决定将吴XX、涂XX的铺面墙体拆除,在砸墙过程中被巡逻民警发现并及时制止,致使吴XX、涂XX铺面墙体部分被拆毁” 向、熊二人“认为”我方墙体违建,商议后“决定”拆除,不起诉决定书中对其砸墙过程没有过多描述。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就他俩人拳打脚踢、锤斧全上,两天两夜都砸不完,于事他们谋划使用了小型挖机(啄木鸟)类的机械设备,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想打个短平快,快速完成拆除损毁行为。时间点则选择在晚上23点左右,月黑杀人夜,风高放火天,毕竟大家都休息了,好做坏事嘛。可不巧,被咱人民警察撞坏了其好事。 下图是此类机械设备的图片,我从网上找的,非当时做案工具,他们当时所使用作案工具的具体型号以警方执法记录仪或笔录为准。 下图是机械设备对店铺墙体损毁后留下的痕迹。 从做案工具的准备到做案时间的选择上来看,这是一起有预谋的故意损毁他人财物的恶性案件。另外,在做案人员上,光机械设备操作员加他俩人就至少有3个了,具体人数以警方的执法记录仪或笔录为准。其实从另一方面看,一个机械设备的破坏力至少要抵5个壮劳力。可见其恶劣程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案中不仅可以第一条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标准来立案,还可以第三条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标准来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从仅有的这些信息来源看,本案中的做案工具或是其它相关人员的处理还不得而知。相信我们的职能部门会有规范合法的处理方式。 我仅从个人了解到的一点点信息就可以做个简单的判断,我相信公安机关这5个多月的侦查也不是混日子过来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绝对不是理由。 |
检察院听他“认为”墙体权属有争议,做出不起诉决定。我要求出示证据,检察院装聋作哑,只读不回。我看不明白。 犯罪嫌疑人既然说权属有争议,自己却又花大价钱把我损坏的墙体及装饰恢复。我又看不明白。 犯罪嫌疑人为了证明墙体有争议,以侵权为由把我们告到法院,开过一次庭后,他们又主动撤诉了。我还是看不明白。 故意毁坏有不动产权证的财物,犯罪现场被抓,犯罪人数、损坏金额达到刑事起诉标准,证据确凿、法律法规明确的刑事案件 ,检察院在办案中全程不与受害人接触、且多项程序违法的情况下,做出不起诉决定。现成的法律不用,逼受害人走上申诉上访的道路。我真的真的看不明白!!! |
再次感谢大家关注与支持! 今天是发贴两周年的日子。两年前的今天,从发出第一个新人贴开始,到今天,整整两年,论坛级别从“打工仔”晋升到“人事”,这里更要感谢某些职能部门和某些人,没有你们,这两年来我不会发这么多贴,回这么多贴,凭这一个案件的发贴量在论坛level中频频晋级。在今后未知的若干个两年三年十年八年里,我会继续努力,此案不了,此贴不绝! |
的确不要脸。公共部位不是全体业主的吗?买房子没买公摊面积? |
远安国贸都没进去过,这点也太黑了吧? |
倒拐子 发表于 2021-10-26 19:12 枝江国贸和宜昌国贸一家的,这个是山寨的 |
如果是事实,这做的过分了吧! |
一颗老鼠屎坏一锅汤,这种黑店就不该开到远安来。 |
远安还有国贸啊?从没听过 |
吓得我以后再也不敢去国贸了,担心遇见黑社会 |
楼主啊,提供两点意见,仅供参考。第一,无论如何再气,切忌不动手,切忌不损坏公私财物,否则法律就不支持你。第二,拿着合同,拿着证据说事情,遇事多录音录像,是有非常大的好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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