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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安县关于开展物业服务质量提升专项整治的公告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县物业服务市场秩序,促进物业服务质量全面提升,营造温馨、和谐的小区生活环境,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物业服务质量提升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整治时间及范围、整治内容、举报方式公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及范围 即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全县范围内已纳入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及从事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二、整治内容 (一)物业服务市场行为方面 1.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未通过招投标方式公开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行为,是否存在建设单位擅自更换物业服务企业行为。 2.规范物业服务合同签订。重点检查是否通过公开公平的方式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否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备案和公示。 3.严格物业承接查验手续。重点检查是否完成承接查验工作,接收完整的承接查验资料,签订承接查验协议,并督促承接查验问题整改等;承接查验资料是否向属地主管部门备案。 4.做好服务信息公示公开。重点检查是否在物业区域显著位置设置“三栏一箱”,公示物业服务相关信息;公示信息是否与物业服务合同一致。 (二)物业收费与服务方面 1.前期物业服务价格是否经发改部门批复(2016年11月7日后开发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项目); 2.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存在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情况; 3.物业服务企业受委托代收水电气暖等费用时,是否存在违法加价或违规向业主收取手续费或未按要求公示公共水电分摊费用等情况; 4.是否存在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实施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5.是否存在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配备物业服务人员,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频次提供物业服务的情况; 6.是否存在一个物业区域由多个物业服务主体实施物业管理情况。 (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方面 1.是否存在擅自允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宣传、经营等活动的情况。 2.是否存在未按要求定期公示公共收益及支出情况及擅自使用公共收益的问题; 3.是否存在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擅自占用公共空间,擅自将属于业主共有的绿地、广场等公共部位改造成车位(车库)的问题; 4.是否存在违规出售、出租车位(车库)问题。 (四)小区安全管理方面 1.是否存在私拉乱扯电线、飞线充电,物业服务企业未劝阻或未报告相关执法部门的问题; 2.是否存在楼梯间内堆放杂物,停放电动车问题; 3.是否存在车辆、杂物占用堵塞消防通道问题; 4.是否存在小区大门门禁、楼梯间门禁不能正常使用,形同虚设问题; 5.是否存在业主私自改变房屋用途或违规装修,物业服务企业未劝阻或未及时报告相关执法部门的问题。 (五)其他问题 1.是否存在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中止物业服务,或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拒不撤离问题; 2.是否存在泄露或出售业主个人信息; 3.是否存在违规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虚报、挪用、骗取、侵占维修资金,未按规定公示维修资金使用账目。 三、投诉举报 (一)投诉举报受理单位: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投诉举报电话:0717-3818656(工作日) 0717-3812388(节假日) 特此公告。
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0月27日 转自:远安县人民政府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