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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客户端讯(通讯员刘永嘉)前情提要:向某于2023年5月25日在陈某等四人处购买生猪上百头,当日仅支付部分购猪款,尾款共计210000元购猪款未支付。同年10月11日,远安县法院洋坪法庭干警赴恩施找到向某,当日将其带回远安,因申请执行人拒绝调解,法院遂将其拘留。 在向某被拘留期间,法院干警多次与向某家人联系沟通。10月25日,也是向某被执行司法拘留的第14天,向某家人联系法院表示愿意先偿还部分欠款。10月25日下午,双方当事人面对面沟通协调,但始终对于还款数额、如何分配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经过不断协调沟通,双方最终达成和解,本次先偿还欠款80000元,之后每季度还款30000元,均按比例分配,直至付清为止,经过陈某等人同意提前对向某解除拘留。向某的妻子和父亲也表示愿意和向某一起想办法并监督他履行还款义务,争取早日结清欠款。 向某表示:“我回去后一定想办法多挣点钱,争取每个季度按时还钱。感谢拘留期间叔叔(执行申请人)还不计前嫌给我送衣服,你们放心,我一定按期履行。” 自此四起买卖合同执行案件告一段落。执行法官谈道:“司法拘留只是一种强制执行手段,但绝不是目的。向某三番五次答应支付欠款却屡次爽约,但要明白一时的逃避,并不能消除法定的义务,最终都要履行还款义务”。 “君子养心,莫善于诚”。小编再次呼吁大家牢固树立诚信意识,做诚实守信的人,督促劝导身边欠债的朋友及时偿还债务,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切实恪守诚实守信的传统美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