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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安县水利局关于远安县农村供水工程水资源费减免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农村供水工程水资源费减免实施行为,推动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促进乡村全面振兴,根据《湖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0号)和《宜昌市农村供水工程水资源费减免实施细则(试行)》,结合远安县实际划定农村供水工程水资源费减免范围,现通知如下: 一、我县境内依法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农村供水工程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依法免征水资源费的,适用本通知。 本通知所称农村供水工程是指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为县以下(不含县城城区)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生产及其他用水的供水工程设施,包括集中式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以及城乡供水一体化管网延伸工程。 二、农村供水工程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的,实际水量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的取水,依法免征水资源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免征水资源费范围。 三、农村供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取水许可证载明的取水权人,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取用水计量设施和统计台账,其中涉及向农村居民生活供水的,应当单独计量和统计,作为核减免征水资源费水量的依据。无法提供减免依据或者提供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减免政策。 四、供水单位应按照取水许可批准文件规定的报送时限要求,定期将免征水量报经实际供水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作为水资源费减免征收依据。 五、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财政、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征收标准执行。供水工程在制定供水水价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类制定,但对免征范围内农村居民生活用水的水价应不含水资源费。 六、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远安县农村供水工程免征水资源费划定范围表 远安县水利局 2023年12月28日 信息来源:远安县人民政府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