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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要把蕴含党的初心使命的红色档案保管好、利用好”的重要批示精神,更好地挖掘、抢救、保护散存于社会各界并具有保存价值的“红色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远安县档案馆现面向社会各界开展“红色档案”征集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时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长期征集。 二、征集范围 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在远安县区域内形成的或与远安革命历史有关的红色档案资料;反映中国革命各个历史时期对远安党组织建设和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事件、活动、会议以及代表性人物等的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的各种载体、各种类型的红色档案资料。 三、征集内容 1.文献资料。记录中国革命不同时期远安县各级党组织发展史、党的运动史的志书、文献、报刊、杂志等;反映远安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活动、重要事件的资料、重要文件起草的过程稿;有关重大活动、重大决策、重要事件的当事人、见证人、知情人或其亲属子女、工作人员提供的口述资料或回忆文章和采访记录等原件。 2.实物档案。与远安县发展有关的,能够反映党组织建设、党的运动、重大事件、重要活动、重要人物的实物,包括党旗、党徽、党章、奖章、勋章、证书、工作证件、代表证件等;参加过党领导的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抗美援朝、对越自卫反击战等重大战争的老兵的各类档案,如证件、证书、回忆录、军服、勋章、徽章、胸章、肩章、旗帜、战利品、战斗用具、纪念品、宣传品、慰问品、牌匾等;反映改革开放以来,在远安县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产生的与重大历史事件、重要人物以及生产和生活变迁相关的各种代表性历史见证物。 3.声像档案。反映远安县各个历史时期党组织建设、党的发展、重大事件、重大活动、重要人物的照片、图片、录音、录像;反映远安革命遗址遗迹的照片、图片、录像等。 4.名人档案。反映在党的建设及发展历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远安籍重要党史人物、革命烈士、老红军、老八路、革命战士、劳动模范、知名人士的生平事迹、传记、笔记、日记、著作、手稿、书信函件、获奖证书、题词、出版物等系列相关档案资料。 5.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红色档案资料。 四、征集说明 1.征集的档案资料原则上应为原件,内容要客观、真实,载体形式可多样。照片需提供说明,说明包括拍摄时间、地点、内容、人物(重要人物请说明其在照片中的方位)、拍摄者等。 2.音视频应播放流畅,画面、音质清晰,主题突出,需提供简要文字说明,说明包括拍摄时间、地点、内容、人物、拍摄者等。 3.实物请提供简要文字说明,说明包括形成时间、材质、所有者等。 4.文学创作或艺术作品应为原件。 5.所征集的档案资料必须权属明晰,不得侵犯第三方权利,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6.捐赠者请提供捐赠单位或个人的基本信息,如对档案资料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意见的,须提供限制利用说明。 五、征集方式 1.捐赠。远安县档案馆组织对自愿捐赠的档案资料进行鉴定,对纳入征集进馆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与捐赠者办理交接手续,并颁发荣誉证书。捐赠进馆的档案资料归国家所有,由远安县档案馆永久保存,并按规定向社会提供利用,捐赠者对其捐赠的档案资料享有优先利用权。 2.复制。对本人不愿将原件捐赠的,经协商同意,本馆可采取仿真复制的方式征集。 3.录制口述史。对参加过历次革命战争有突出事迹的老兵、亲历者、见闻者或其亲属子女、身边工作人员录制口述档案。 六、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远安县档案馆档案保管股 联系地址:远安县档案馆(湖北省远安县鸣凤镇沮阳璐23—1号) 联系人及电话:常巍 0717-3893710 远安县档案馆 2024年5月10日 来源:远安县人民政府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