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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客户端讯(通讯员戴蕾)近日,远安县检察院诉龙某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远安县旧县中心小学开庭审理。部分行政机关代表及学校学生共百余人参加旁听。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被告龙某某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在禁猎区布设狩猎夹,猎捕野生动物,捕获四只果子狸并出售。野生动物资源属国家所有,果子狸属于灵猫科、花面狸属,它的野外种群被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龙某某非法狩猎的行为不仅触犯了刑事法律,也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http://hbrbapp.hubeidaily.net/c2ce1203-c6e6-46d7-94f2-c23bfc92bede)
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就龙某某非法狩猎事实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受损、被告人行为与野生动物资源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野生动物资源的重要性、被损害野生动物资源价值测算、赔偿数额等方面逐一出示证据、援引法律法规进行阐述,论证了被告人应对其非法狩猎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以及其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造成国家损失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具体法律逻辑。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及《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每只果子狸的整体价值为1200元,检察机关当庭提出量刑建议拘役4个月,并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4800元。 龙某某对非法狩猎行为以及其所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没有异议,但由于身体原因和家庭经济情况,赔偿4800元对其来说具有较大困难。针对此种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工作规范(试行)》等规定,检察官同意龙某某以森林抚育劳务代偿的方式履行赔偿责任。 根据《宜昌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宜昌市人民检察院、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宜昌市生态环境局等九部门《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衔接机制的办法》规定,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工作,赔偿义务人依照人民法院判决开展受损生态环境修复工作,修复完成后应按要求开展修复效果评估,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可以邀请人民检察院对修复的过程和效果进行法律监督,推进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庭后,检察机关将主动联系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县林业局)就劳务代偿具体实施制定相应方案,待龙某某履行完毕后由主管部门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作为其履行赔偿责任的依据。 ![](http://hbrbapp.hubeidaily.net/ac092315-3618-4f29-8c8e-1ef41e89dcad)
开展法庭教育时,检察官指出:野生动物是人类的朋友,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自然资源,保护野生动物,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关系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世界有千般样貌,生命有万般姿态。彼此孕育,彼此呵护。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对改善自然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保持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建设美丽和谐生态文明有重要意义。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任何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都是对国家资源的破坏,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不仅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而且可能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每个公民务必树牢野生动物保护意识,不猎捕、不收购、不运输、不食用野生动物,共同保护远安珍贵的野生动物资源,为打造生态远安、美丽远安不懈努力。 被告人龙某某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懊悔。该案将择期宣判。 法条链接 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是否造成国家经济损失,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应当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条 第一款: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六条 第一款: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运输、交易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第六十三条:对违反本法规定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