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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客户端讯(通讯员刘小康)2024年6月17日,远安县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非法捕猎、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的刑事案件。该案件涉及被告人达10人,涉案金额达41万余元,是目前为止,远安县法院受理的该类型案件中,涉案金额最高的一起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类刑事案件。
2022年至2023年,被告人丰某某、毛某某、郭某某等10人分别通过猎捕、收购等方式获取大量乌梢蛇、王锦蛇、鼬獾、果子狸、猪獾等野生动物(该类动物均为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并出售给餐馆或他人食用,非法获利达11万余元。 庭审中,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就本案的犯罪事实和定罪量刑进行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等程序,控辩双方均充分发表意见。丰某某等10名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保护野生动物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本案中,10名被告人多次非法猎捕、收购、出售乌梢蛇、王锦蛇、鼬獾、果子狸、猪獾等野生动物,案涉的野生动物的数量令人触目惊心。该犯罪行为不仅破坏了生态平衡,还可能因为野生动物未经检疫,导致在猎捕、收购、出售的各个环节造成疾病的传播。希望广大人民群众以案为鉴,远离野味,积极追求科学文明健康的饮食新风尚,自觉践行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理念,常怀敬畏之心,共同守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美好家园。 “小法徽”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常见“三有”保护动物 常见的兽纲三有动物:刺猬、松鼠、竹鼠、狍、驯鹿、草兔、豪猪、鼬、貉、小麂、飞鼠等。 常见的鸟纲三有动物有:竹鸡、野鸡、麻雀、鹌鹑、斑鸠、杜鹃、啄木鸟、云雀、喜鹊、乌鸦、灰雁等。 常见的两栖纲三有动物:东方蝾螈、林蛙、蟾蜍、青蛙、树蛙、小山蛙等。 常见的爬行纲三有动物:大头乌龟、黄金龟、鳖、中华壁虎、树蜥、中国石龙子、竹叶青蛇、锦蛇、水蛇、白环蛇、小头蛇等。 常见的昆虫纲三有动物:虎凤蝶属、尾凤蝶属、碧蝉属、彩蝉属、琥珀蝉属、中华奥锹甲、巨叉锹甲、幸运锹甲、细点音天牛、红腹膜花天牛、中华石蛾、半目大蚕蛾、马尾茧蜂、中华新蜂、中华蜜蜂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