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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安] 以案释法|购房过程中“跳单”,这违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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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员 发表于 2024-9-9 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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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客户端讯(通讯员周星月)

房产中介带客户看房后

竟发现客户另寻路径达成交易

该行为构成违法吗?

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案情简介

被告陶某因有购房需求联系多家房屋中介公司,陶某首先在A房地产经纪公司的带领下看了该房源,后又在原告B中介公司带领下再次看了该房屋。经过双方沟通,原告B中介公司最终报价165万元,随后被告陶某称再考虑考虑便再无联系。

几日后,原告B中介公司发现被告陶某已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原告B中介公司认为陶某系故意跳过中介,违反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属于恶意跳单行为,因此将陶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陶某支付违约金1.65万元。


法院审理

该公司与被告陶某签订的《房地产求购确认书》属于中介合同性质,其中第2.4条的规定,属于房屋买卖中介合同中常有的禁止“跳单”格式条款,其本意是为防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跳过中介公司,从而使中介公司无法得到应得的佣金。该约定认定有效。但该案件中,原产权人通过多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同一房屋,被告陶某及其家人分别通过不同的中介公司了解到同一房源信息,并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因此陶某不存在违约行为,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衡量是否属于“跳单”行为的关键在于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该案件中,买方并未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而是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买卖合同成立,不构成“跳单”违约。


“小法徽”普法时间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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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岸观火 发表于 2024-9-10 12:4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湖北省 移动数据上网公共出口
看了楼主的帖子,我只想说一句很好很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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