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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阳男子姜伟伟半夜潜入农村六旬留守老人家盗窃,被发现后当场使用暴力残杀老人,并奸杀老人的7岁孙女,手段凶残,令人发指。8月9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对犯抢劫罪、强奸罪、故意杀人罪的姜伟伟执行死刑。
2015年11月13日下午,被告人姜伟伟从枣阳市返回居住地枣阳市某村,欲到同村六旬老人宋某家行窃。同月14日零时许,姜伟伟翻入宋某家院内,进厨房后用菜刀、火钳、铁锹等物打通墙壁进入东边卧室。宋某闻声持手电筒过来查看,姜伟伟见事情败露,便用随身携带的一根白色布条将宋某脖子勒住,致宋某倒地后继续勒压致其死亡。之后,姜伟伟听到宋某的7岁的孙女小玲在西边卧室呼喊,又对小玲实施威胁并奸淫。后担心被认出,姜伟伟采取掐脖子、用白色鞋带勒脖子等手段致小玲死亡。作案后,姜伟伟骑宋家的一辆自行车逃离现场,后将自行车丢弃。经法医鉴定,宋某系生前被他人用软质绳索勒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小玲系生前被他人性侵并用软质绳索勒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2015年11月24 日,姜伟伟在缅甸掸邦东部被抓获归案。
襄阳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姜伟伟因入户盗窃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姜伟伟以胁迫手段奸淫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姜伟伟在实施强奸后,为掩盖罪行而故意剥夺幼女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还构成故意杀人罪。姜伟伟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实行并罚。姜伟伟入户抢劫一人死亡,还奸杀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姜伟伟明知被害人系农村留守老人、儿童,而针对她们实施抢劫、杀人犯罪,犯罪性质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姜伟伟不服并提起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裁定驳回上述,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法院核准。(通讯员 襄中法)
来源:湖北日报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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