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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安]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职工医保缴费暨待遇落实政策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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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莲 发表于 2020-3-6 08: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湖北–宜昌 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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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单位如何办理增减业务
  各参保单位3月份增减申报业务待疫情结束后及时办理,具体关注远安职工医保公共业务QQ群(群号172922354)了解详细信息。咨询电话0717-3817866 、15507202500。
  二、单位如何办理缴费
  疫情结束后,参保单位及时通过税务部门补缴疫情期间职工医保费用,补缴期间不影响职工医疗、生育待遇。
  三、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缴费
  1.灵活就业人员续缴2020年1月及以后的医保费用,可通过农商行手机银行APP缴费(咨询电话:县农商行杨主任13986832265),也可在疫情结束后及时补缴,补缴期间不影响医保待遇。
  2.单位职工在2020年2月及以后离开变为灵活就业人员的,若继续参加职工医保可通过农商行手机App缴费,也可在疫情结束后补缴,补缴期间不影响职工医保待遇;若参加居民医保,应及时将职工医保办停,当月缴纳居民医保费用(居民业务咨询电话0717-3813408、3817256),足额缴费到账后次月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四、如何享受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1.机关企事业单位(含灵活就业人员)截止2019年12月已足额缴费、之后未发生参保状态变更的人员,在此期间,发生的医疗、生育费用可以“一站式”结算,待遇期之外单位缴费人员不能“一站式”结算。结算办法如下:
  因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出院时暂不结算,待单位补缴到账后再到医疗机构进行费用结算。门诊特殊慢性病费用先自行垫付,待单位补缴到账后再到医疗机构退费、重新结算,也可持发票、费用明细、检查报告单、社保卡等盖章原始资料到县医保中心结算。
  2.灵活就业人员截止2019年12月已足额缴费,2020年1月之后未足额缴费的,在此期间,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一站式”结算,待补缴到帐后按照上述办法结算。也可在入院前使用农商行手机APP缴费到账后进行“ 一站式”结算相关费用。
  3.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在2019年12月及之前未足额缴费的,在此期间,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生育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4.机关企事业单位参保职工如果遇到上述发生医疗费用不能正常结算情况时,请及时与参保单位联系,报县医保中心协商解决。
【信息来源于远安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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壮志未酬 发表于 2020-3-6 08:4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湖北 移动/数据上网公共出口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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