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查看: 1057|回复: 1

[远安] 精神病患者能离婚吗?

[复制链接]
  • 打卡等级:论坛常客
  • 打卡总天数:1086
  • 打卡月天数:28
  • 打卡总奖励:20532
  • 最近打卡:2025-12-28 00:00:00
     
发布员 发表于 2023-9-5 16: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赶紧注册,享受更多功能!查看帖内大图!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

基本案情

2005年张某与王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子女,2010年王某被医院诊断为患有精神分裂症。2023年7月,王某以婚前缺乏了解,未建立起深厚感情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某与张某离婚。法院审查认为,王某患精神疾病,其民事行为能力受限,遂裁定驳回了王某的起诉。同时释明,可通过特别程序变更监护人后由新的监护人作为代理人再行主张权利。

法官说法

精神病患者属于弱势群体,他们的离婚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处理精神病患者离婚案件时,应兼顾好离婚自由权及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问题。民政局无法为精神病患者办理离婚登记,那么患有精神疾病,如何申请离婚?

首先,需要明确精神疾病患者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其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或效力待定,故行为能力受限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离婚。必须有医疗机构的意见说明其精神疾病完全康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可以直接提起离婚诉讼。

其次,需要适用特别程序变更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人。法律规定了担任监护人的人员顺序:配偶是第一顺位监护人,父母、子女是第二顺位监护人,其他近亲属为第三顺位监护人。在双方未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配偶为其监护人。若精神病患者离婚,需要将其监护人由配偶变更为父母或子女或符合条件的其他近亲属。由新的监护人作为代理人代表精神病患者提出离婚诉求,出庭参与诉讼,并代管精神病患者财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转自:湖北日报客户端

百姓地盘、草根平台!(点击修改为自己的签名)客服QQ:139725796
  • 打卡等级:论坛常客
  • 打卡总天数:1051
  • 打卡月天数:28
  • 打卡总奖励:19097
  • 最近打卡:2025-12-28 07:09:32
     
壮志未酬 发表于 2023-9-5 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湖北 移动/数据上网公共出口
楼主太有心了,感谢分享!
百姓地盘、草根平台!(点击修改为自己的签名)客服QQ:139725796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认证|简介|联系我们|赤脚网 ( 鄂ICP备18015422号|42052502000021 )

GMT+8, 2025-12-28 16:20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

网站内容仅代表网友个人观点,非本站认同之观点!删帖请用删帖卡,或在申请版块发帖申请,或联系【 bbs@yalj.net 】我们会尽快处理。
声明:严禁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在本站发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相抵触的言论!
技术管理:远安坤哥    主办单位:远安县临沮网信息管理中心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