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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客户端讯(通讯员杨璠)审查证据是定罪量刑的基础,没有证据,案件则如同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不同诉讼阶段,证据审查亦有不同的标准。9月4日,远安县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员额检察官邹忠云通过领导干部上讲台活动,向该院青年干警讲授审查逮捕的证明标准及证据的审查判断。 检察官邹忠云将事实比作碎掉的花瓶、将证据比作花瓶碎片,以生动形象的比喻,通俗易懂地讲述了事实与证据的区别。并结合我院办理过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从被害人受到伤害、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伤害行为、伤害事实已经查证属实三个方面讲授犯罪事实应当如何认定。 接着,邹忠云分别从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阐述了证据证明力的判断。先是详细列举了证据合法性的判断方式,紧接着强调了证据客观性的重要作用,最后以最高检指导案例“于英生申诉案”为例从案件事实结论应当坚持“唯一性”出发,向青年干警展示了证据关联性的内涵。 邹忠云还提出了七点证据收集可能存在的问题,在办理案件、审查证据时不能够先入为主,做有罪推定、不能盲目相信鉴定结论、重视物证但不能夸大物证证明力等。 青年干警向海艳在听完物证的重要性后提问:“当有效物证灭失、无法获取,只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时能否定案?”邹忠云耐心解答道,孤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也不得将孤证转化为多个证据形式采用,同一来源的传来证据也应视为孤证。此次授课让青年干警陈珂对证据审查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并在课后积极向邹忠云请教证据审查的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下一步,远安县检察院将持续开展好领导干部上讲台活动,通过检察官授课的形式向青年干警传授办案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