赶紧注册,享受更多功能!查看帖内大图!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湖北日报客户端讯(通讯员易青林)随着禁毒宣传教育的抓深落实,社会公众已经了解吸毒就是违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就是犯罪,但小编从近日远安县法院刑事审判庭所审理的案件中不难看出,对“沾毒”就脱不开违法犯罪的问题公众明显还认识不够。 基本案情 近日,远安县法院审结了一起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案件:被告人胡某某自2022年12月至2023年3月从他人处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部分用于自己吸食,部分贩卖牟利。被告人李某在明知胡某某贩卖毒品的情况下,多次在胡某某贩卖毒品的过程中协助交付毒品、收受毒资。被告人付某某为达到在胡某某处免费吸食毒品的目的,在明知胡某某贩卖毒品的情况下,驾驶自己的小汽车多次为胡某某贩卖毒品提供交通便利。现查明,胡某某共向张某等4人贩卖毒品24次,涉案金额24321元。其中李某参与5次,付某某参与3次。 被告人张某自2023年2月至3月共3次容留胡某某、付某某在其住处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法院审理 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李某、付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该院判决被告人胡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并对涉案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对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远法警示 通过本案,该院向公众警示以下三点关于毒品犯罪被忽视的地方: 警示一:“我没有参与毒品的具体买卖,为了蹭口吸的,我经常开车送贩毒的‘兄弟’去拿货、交货,就开车送了下,怎么就构成犯罪了?” 远法释疑:明知他人贩卖毒品,仍驾驶车辆为贩卖毒品提供辅助作用,促使毒品交易顺利完成,该帮助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警示二:“我又不卖毒品,我让我朋友在我家里吸两口,怎么还构成犯罪呢?”现实生活中,不少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被告人都发出这样的疑问。 远法释疑:容留他人吸毒行为是导致一些地方吸毒者增多和戒毒后又重新吸毒的重要原因,严重侵害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和公民的身心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警示三:“手里有毒品既不吸,也不卖,仅仅是为了好奇而持有少量毒品,也会构成违法犯罪吗?” 远法释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