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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8月,远安某科技公司对其名下的鄂E7****车辆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公司给科技公司出具的《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载明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为42115元。2023年1月,该车发生燃烧,被科技公司组织人员迅速扑灭,但是车辆仍然被全部烧毁。事故发生后,科技公司向保险公司报案要求赔偿,但保险公司以科技公司无证据证明车辆系自燃为由拒绝赔偿。经双方委托司法鉴定,鉴定机构认为车辆已发生破坏性损毁,无法确定准确的起火原因。此后,保险公司仍拒绝赔偿,科技公司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车辆发生火灾原因不明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否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认为 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条款,被保险车辆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本案事故属于不明原因火灾,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对“意外事故”的界定中没有将不明原因火灾的情形明确排除在意外事故之外。保险条款中有关免责情形的规定中也没有将不明原因火灾规定为应当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情形。案涉保险事故发生后,科技公司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此后又及时请求赔偿。保险公司没有及时要求科技公司尚需对火灾原因进行鉴定,亦未出具书面拒赔意见。保险公司主张该事故系投保人故意造成没有证据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判决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业科技公司车辆损失款42115元。 该案判决后,保险公司没有提起上诉,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了赔偿义务。 法官说法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原告主张车辆损失应当对于火灾的发生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在车辆不明原因着火后,驾驶员一般都会报火警,消防部门出警后会对火灾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出具相应证明文件。原告方一般只需要提交该证明文件即可完成初步举证责任。本案因火灾被科技公司自行扑灭,消防部门未出警,此后经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鉴定也没有出具鉴定结论,本案属于原因不明火灾。保险公司抗辩火灾不是自燃,不属于赔偿范畴。 该案的关键不是认定是否自燃,而是不明原因火灾是否应当赔偿。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中没有将不明原因火灾列入意外事故之外和免责情形,故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主张事故系投保人故意造成,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在其不能提供相关证据的情况下,不能就此推定归于免责范围。 法官提醒 投保人要熟知并准确理解合同内容 据主审法官张佑和介绍,近年来,随车机动车数量的增多,由此引发涉机动车财产保险纠纷案件持续高位运行,法官结合审判实践提出以下防范和处理涉机动车财产保险纠纷的建议: 1、作为投保人,投保前要熟知并准确理解所投保险种的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以及相关专业术语的含义; 2、仔细审阅投保单、保险单以及保险条款,准确把握条款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具体涵义; 3、尽量避免由他人“代理投保”,切忌盲目签字; 4、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报案,收集并妥善保管证据,精准维权。 (湖北日报客户端远安频道通讯员全金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