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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客户端讯(通讯员 左璐)基本案情: 赵某与郑某于2010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13年郑某外出工作至今未归,赵某及郑某父母均联系不上郑某,孩子一直和赵某生活,赵某作为女性一人照顾家庭生活压力很大,赵某认为郑某没有尽到作为一个丈夫和父亲的义务,加之双方分居多年,婚姻关系难以维持,赵某决定结束这段婚姻,故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通过公告送达后,经审理认为,郑某离家外出多年未归,未承担起作为一名丈夫的家庭责任,致使赵某长期处于单方生活和抚育子女的状态,有夫妻之名无夫妻之实。综合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等因素,法院认定赵某与郑某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法官释法 在配偶失踪的情形下,婚姻关系并不会自动解除。另一方可通过诉讼的方式,向法院主张诉求。本案中,郑某虽未被法院宣告失踪,但法院在审理本案时认为郑某失联时间长达十年之久,在此期间其未履行作为丈夫以及父亲的义务,符合准予离婚情形,可以作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事实依据,因此本案经法院公告送达后,法院判决赵某与郑某准予解除婚姻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