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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人于4月20日发帖曝光河口至巩裕村道路扩改建问题(《远安县针对先建后招和违法和违法发包的问题是两部法律依据吗?》),在这里补充一下。 河口至巩裕郭家沟公路扩改建工程,2023年11月动工建设,本人于2024年1月信访至今,期间河口乡政府出具结果,不存在违法问题。25年6月在县信访局信访,.当时是苏县长接访,感谢苏县长的关心,让事件有了进展,交通局调查后出具认定书,此工程存在先建后招和违法发包的问题,交由县纪委监委调查处理。县纪委监委调查处理结果是给熊朝元作书面检讨处理,敷衍了事。这其中涉及几个关键问题: 1,交通局将河巩公路肢解后建设。 2,先建后招和违法发包的问题,没有处理责任人和单位,也没有处理建设单位中铁十八局第三分局。 按照我国法律: 1.熊朝元不具备违法条件,他是冤枉背锅。 2.交通局局长应该承担责任。 3.农村公路局局长应该承担责任。 4.建设单位中铁十八局第三分局要处理,应该处罚工程款的10%.的罚款,并且该单位自2024年后5年内不得再投标。 5.远安县纪委监委违规违纪处理案件,应该重新调查处理。 在这里借论坛感谢苏县长的公正严明,促进调查事件向好的方面前进了一大步。谢谢苏县长。要是其它机关单位人员能像您就好了,事情也不至于这个结果。 希望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