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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件真实的事,是远安县人民法院在2020年8月13日刚刚宣判的案例,远安县鸣凤镇双泉村一位51岁的阿姨,只因在自家超市卖了一种盐,而被判刑。
今年已满51岁的全阿姨(化姓)是远安县双泉村人,在家经营了一家平价超市。平时为人和睦,生意也很好。
然而就在去年7月的一天,全阿姨忽然被警察带走了。
2019年9月27日,全阿姨因涉嫌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由远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全阿姨在远安县鸣凤镇双泉村经营一家平价超市。2019年4月至6月,全阿姨明知老包装“云鹤”牌“精制碘盐”不含碘,仍然销售给多人食用,共计销售24.5公斤。被查获后,该批次食盐经检验碘含量为0,不符合NY/T1040-2012《绿色食品食用盐》标准精制盐要求。而远安县为缺碘地区。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在缺碘地区销售的碘盐必须达到规定的含碘量。因此,全阿姨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2020年8月13日,远安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之规定。依法对全阿姨作出如下判决:
一、 全阿姨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对涉案扣押移送的“云鹤”牌“精制碘盐”予以没收。
二、 禁止全阿姨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销售经营活动。
这可真是一不小心,晚节不保了。或许在我们看起来不足为道的事,很有可能就已经触犯了法律,而要遭到法律的制裁。所以说活到老学到老,才能安然到老。而文中主人公也是一名高材生出身,理应懂法,可能还是被利益蒙蔽了双眼,才犯下了触及食品安全的罪行,希望广大商家能以此为戒,诚信经营,勿踩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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