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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安] 远安法院:同“醉”者代驾 未驾也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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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员 发表于 2023-10-18 17: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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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醉”者代驾 未驾也同“罪”


三峡晚报讯(首席记者高伊洛 通讯员易青林)醉酒后不自己驾驶车辆,由别人代驾是不是就可避免醉驾的刑事风险?10月17日,记者从远安法院获悉,该院刚刚审结首例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案。

2023年7月某日中午,被告人林某某和王某某二人在公司宿舍内共同进餐,均饮用啤酒。当日晚餐前,王某某将自己名下的小型普通客车的车钥匙交给林某某,并言明需用车时由林某某驾驶。

其后,二被告人在该公司内共进晚餐,均饮用白酒。当日21时许,二被告人及另一名同事相约到集镇消夜,林某某驾驶该车,载王某某等从该公司出发驶往集镇,车辆行驶过程中,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经鉴定,林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1.72毫克/100毫升。

远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作为涉案车辆所有者,在明知林某某饮酒后,仍将车辆交由林某某驾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也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判决,被告人林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官提示,除了上述同“醉”者代驾同“罪”的情形,以下情形也可能在酒驾型危险驾驶罪中构成共同犯罪:明知他人饮酒,仍然教唆或指示他人驾驶车辆,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明知他人饮酒,车辆所有人仍将车辆出借或交由醉酒者驾驶,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二人以上均饮酒,共同分段驾驶,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他人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酒后放任其驾车或不给其联系代驾,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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忧伤的河水 发表于 2023-10-18 20:3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湖北 移动/数据上网公共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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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岸观火 发表于 2023-10-18 20:4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湖北–宜昌–秭归县 联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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壮志未酬 发表于 2023-10-19 08:1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湖北 移动/数据上网公共出口
的确不能把车交给喝酒者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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