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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安] 【小法徽】醉酒后寻衅滋事?“醉”上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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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员 发表于 2025-2-14 16: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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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客户端讯(通讯员 易青林)

我喝醉了。

不记得是怎么到的夜宵店

也不记得自己打人了。”

醉酒后干了违法犯罪的事

一句“喝了酒,不记得”

就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了吗?

烧烤、油烟飘进车里……

被告人王甲饮酒后独自驾驶汽车,从吃饭的酒楼出发行驶至某夜宵店门前。王甲先将车停在距离夜宵店门前烧烤炉约5米处,下车后将烧烤架上的烤串扔在地上,然后再上车倒车一两米,下车至夜宵店中,询问谁是店主,再出店外上车将车直接停在烧烤炉前,以烧烤气味进入车内为由找夜宵店老板理论。

理论中,王甲进入被害人崔乙、曾丙等人所在包房内,对包房内人员进行辱骂、放狠话。后王甲见无人搭理自己,便拿起桌上的啤酒瓶砸在崔乙的头顶,酒瓶飞出砸到曾丙的右肩膀,造成崔乙右额部受伤、曾丙右肩部受伤。

经鉴定,崔乙右额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曾丙右肩部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经鉴定,王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1.75mg/100mL。

法院审理

远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甲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均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甲与二被害人协商赔偿金额后,积极赔偿二被害人并取得对方谅解。该院综合考虑王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小法徽”说法

王甲素日与崔乙、曾丙并无矛盾或私怨,但王甲饮酒后容易“发酒疯”。本案案发,系王甲饮酒后无视法律,肆意醉驾,并且无事生非,逞强耍狠,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最终构成危险驾驶罪与寻衅滋事罪。

法官郑重提醒,醉酒不是阻却犯罪的事由,违法阻却事由一般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被告人在酒后实施犯罪行为,依旧具有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其行为应当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醉酒不是避免刑责的“挡箭牌”。如果明知自己酒后容易头脑发热,冲动行事,应当在喝酒前三思而行,在酒后也应当警醒,不应无事生非、逞强耍狠,一旦侵犯社会公共秩序和他人人身财产权益,刑法将严厉打击与惩处。不要因一时冲动留下刑事案底,清醒时悔恨不已。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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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岸观火 发表于 2025-2-15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湖北–宜昌 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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