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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是2026年3月25日,根据远安县公安局公布在湖北公安执法公开平台上的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显示,两名男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依法处罚,其中一人更是无证驾驶叠加二次酒驾,两人先后于昨今两日被送往拘留所,再次给所有司机敲响警钟!🚨 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这是刻在每个司机心里的底线,可总有少数人心存侥幸,无视交规、漠视安全,最终难逃法律的制裁。下面就来看看这两起典型案例,引以为戒!
案例一:二次酒驾!熊某屡教不改,被拘3日 违法行为人:熊某某,男,远安县鸣凤镇人,有酒驾违法前科。 违法事实:2026年1月23日20时50分许,熊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鸣凤镇某路段时,被远安县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经现场检测,其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34mg/100ml,已达到饮酒驾驶标准。 经查,熊某某曾在2020年5月就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罚过,此次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属于屡教不改的情形。 处罚结果:根据相关法律相关条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熊某某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拘留期限自今天(3月25日)起至3月27日,由办案人员送往远安县拘留所执行。
案例二:无证+二次酒驾!陈某双重违法,合并拘留5日 违法行为人:陈某某,男,现住址为宜昌市长阳县,有酒驾、无证驾驶违法前科。 违法事实:2026年2月6日19时许,陈某某在未取得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远安县嫘祖镇垭丝路5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检测,其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53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 另查明,陈某某曾在2024年7月2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给予行政处罚,此次再次实施双重违法行为,情节更为严重。 处罚结果:陈某某的行为同时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和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两项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相关条款之规定,分别给予行政拘留三日和二日的处罚;最终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五日,拘留期限自昨天(3月24日)起至3月28日,送往远安县拘留所执行。
📢 法律科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与酒驾行为合并执行时,拘留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这两起案例再次证明,酒驾无小事,侥幸必被查!无论是二次酒驾,还是无证叠加酒驾,都是对自己、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极度不负责任。远安交警始终保持对酒驾、无证驾驶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的高压整治态势,严查严处不松懈,坚决守住道路交通安全底线。 在此提醒所有驾驶员朋友:敬畏法律,严守交规,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也欢迎各位网友积极到论坛发帖举报交通违法行为,一起守护远安的道路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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