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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随着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统筹推进,全县生产生活秩序正逐步有序恢复正常,人员流动和农事、祭祀、郊游等活动日益频繁,同时正值春季,气温回升较快,森林防火形势异常严峻。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生态资源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发布以下命令: 一、禁火时间:自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 二、禁火范围:全县所有林地及距林地边缘300米范围内(林区内居民居住房屋内除外)。 三、禁止行为: (一)严禁未经许可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地); (二)严禁祭祀活动时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 (三)严禁烧荒、焚烧秸秆、炼山等; (四)严禁野外明火取暖、照明、野炊等; (五)严禁私设电网、放火驱兽等; (六)严禁其它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加强源头管控。进入禁火范围的车辆和人员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对未成年人和痴、呆、傻人员要落实包保责任制,对所引起的森林火灾要追究监护人的责任。 五、加强应急管理。禁火期内,各乡镇、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要严格执行24小时领导带班值班制度和森林火情日报告制度。各森林防火应急队伍禁火期要进入救火战备状态,随时准备扑救森林火灾。 六、强化责任落实。各乡镇承担本辖区内森林防火领导责任,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森林防火工作责任,森林、林地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经营(管护)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直接责任。 七、凡违反本命令规定的,由林业部门或森林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进行行政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森林防火,人人有责,广大群众发现森林火情,应及时报警,报警电话:0717—3815119、0717-3817999。 九、本命令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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