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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小编在12309中国检察网上看到这样一则法律文书公开信息,大致内容如下:
刘xiao明(绰号“明哥”),男,45岁,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因犯诈骗罪,于2005年7月18日被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07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1年9月23日被当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0月18日由当阳市公安局执行。
其犯罪事实如下:
2009年12月22日,刘xiao明伙同其他5人(其中4人均已判决)预谋前往当阳市某镇盗掘古墓葬。当晚,有人带领刘xiao明等5人到当阳市某村,由刘xiao明和1人携带铁制探杆、探头在该村两户村民的农田内探寻古墓葬,另两人在旁放风,还1人驾车负责接应。刘xiao明2人在该古墓葬区域用携带的铁制探杆、探头以打洞勘探方式,确定古墓位置,后刘xiao明等人通过勘探判断该古墓曾被盗掘而放弃。
经鉴定,刘xiao明等人所盗掘处位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某遗址的分布范围内,其作案工具铁制探杆、探头是盗掘古墓的专用工具。刘xiao明等人为实施盗掘古墓葬的勘探行为,是为了寻找地下古墓和锁定已确定古墓的准确位置。
当阳市检察院认为,刘xiao明盗掘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xiao明在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刘xiao明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刘xiao明等人使用铁制探杆、探头等盗掘古墓的专用工具勘探古墓,系为实施盗掘古墓制造条件,属犯罪预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刘xiao明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刘xiao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刘xiao明在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二年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2020年1月3日,当阳市人民检察院对刘xiao明以盗掘古墓葬罪向当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事隔十年,8年前就被批准逮捕了,虽然我们不知道为什么8年后才被执行,并提起了公诉,但法律是公平的,所谓出来混总是要还的,相信最终会给出公平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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