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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 湖北南漳:多给的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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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员 发表于 2020-9-16 10: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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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治网讯(通讯员 尹周航)为了贪那多给的20元工钱,赔了2万,还被判了刑。近日,湖北南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马某甲故意伤害案在县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马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
  马某甲和马某丙是亲戚,2019年2月,马某甲的父亲马某乙给马某丙帮忙干活,并约定马某丙给马某乙80元作为报酬。干完活后,马某丙给了马某乙100元,因双方都没有零钱,无法找开,马某乙便让儿子马某甲有零钱时再还给马某甲。
  这多给的20元工钱,便从年头拖到了年尾。2019年12月30日,马某丙与马某甲在一起吃饭时,说起了这笔钱。饭后,马某丙前往马某甲与马某乙的家中要钱。协商过程中,马某丙辱骂并打了马某乙耳光,将马某乙打倒在地。见父亲被打,马某甲一下急了,上前拽住马某丙的衣领将其摔倒在地,并用脚踢其胸部。
  马某丙受伤后,马某甲立刻找来了村干部帮忙,并投案自首。经鉴定,马某甲左胸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20年5月,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马某丙分期支付马某甲2万元,赔偿各项经济损失。


  “我真的非常后悔,就为这20块钱,我犯了法,亲戚也住了院。检察官,我自愿认罪认罚。”马某丙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上了名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立案标准: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为被害人的伤残等级经鉴定为轻伤及以上。
  什么样的伤情可能会构成轻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比如被打掉2颗牙、鼻骨粉碎性骨折、一侧眼睑闭合不全等,就都达到轻伤程度。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轻伤以下达不到立案标准,但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检察官提醒:许多故意伤害案件都是发生在亲戚间、朋友间、邻里间的,不要只记得与他人间的小摩擦、小纠纷,更应想想他们曾经给予的帮助。动手前先想后果,退一步海阔天空,一时的忍让、一个善意的微笑就会改变故事的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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壮志未酬 发表于 2020-9-16 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湖北 移动/数据上网公共出口
锅儿是铁打的,信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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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岸观火 发表于 2020-9-16 14:2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湖北–宜昌 电信
膜拜神贴,后面的请保持队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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忧伤的河水 发表于 2020-9-16 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湖北 移动/数据上网公共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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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行天下 发表于 2020-9-17 07:5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湖北–宜昌 联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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