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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坪镇
发表于 2017-1-6 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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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远安县 电信
尊敬的网友:
你好,你所反映的问题,洋坪镇人民政府已收悉,现将情况做以下说明。
2015年2月12日,你向镇信访办反映邻居黄某将厕所建到你房屋滴水内一事。洋坪镇政府接到此信访事件后,立即安排信访办、国土资源所协同郑家冲村村干部一起,到现场进行查看。据查,你反映的房屋实为原生产队育秧室,现做杂屋使用。该杂屋东侧为你邻居黄某的猪栏,且中间相隔1.5米的巷道。邻居黄某将厕所建在你的猪栏一侧,厕所的一面墙将巷道封住,并紧贴在你杂屋的后檐墙。此举未征得你同意,也未经镇、村批准。
针对黄某违建情况,洋坪镇国土所与本村村委会要求黄某立即停止正在建设的违章建筑,并于2月15日远安县国土资源局,郑家冲村书记、治调主任、一组组长一同向黄某送达了违章建筑停建通知书。但黄某不顾劝阻,强行将厕所建起。2015年7月20日,你又向县信访局反映此事,县信访局将此信访事项交由县国土资源局办理。
2015年9月15日,远安县国土资源局将处理意见书面答复于你,具体答复如下:
1、鉴于黄某搭建的厕所面积不足3平方米,虽未经批准,但并非永久性建筑。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黄某搭建厕所的位置在本村建制范围内,并不违反规划;而且情节轻微,以违法占地行为为由立案查处依据不充分。
2、针对你反映的黄某建厕所将滴水延伸至你弟弟房屋墙边,下雨时流下的水对墙体造成影响的问题,严重侵犯了你弟弟的合法权益,建议通过司法程序进行解决。
3、如不服本次处理意见,可在收到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县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复查申请。逾期不申请,即以该处理意见书作为该信访事项的终结性意见。
你在法定时限内并未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根据《信访条例》规定,即为放弃法定权利,依法不得再次提出要求。
此后,你仍找县国土资源局和洋坪镇人民政府解决此事。2015年11月4日、12月7日,洋坪镇会同县国土资源局两次上门调解,但你们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洋坪镇、郑家冲村并未放弃调处矛盾,依然积极努力化解。经多次上门做思想工作,黄某已将与你的杂屋连接部位墙体拆除,且其厕所滴水与杂屋有适当距离,并不影响杂屋墙体,帖子所述部分内容并不客观真实。
下一步,洋坪镇将本着“邻里和睦、和平共处”的工作态度,秉承“冤家宜解不宜结”的工作理念,组织信访办、国土资源所、郑家冲村入户做工作,尽最大所能力求友好处理争议。镇村并非执法机构,我们将继续组织人民调解,争取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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