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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终于接到派出所XX的电话。首先,向你道歉,我说话的语气不太好。毕竟这么久没接到你的电话,一接电话就问些莫名其妙的事,希望你能理解我的心情。
你打电话,要我去开门,我问开门干什么?说要测一下面积。我说是什么意思?说对方对我店铺的面积提出质疑,说我的店铺规划是没有墙体的,如果实际面积大了,可能墙就不是我的了,要对墙体的权属问题进行确认。还说要找以前的开发商问清楚,当时卖商铺的时候这个墙是不是一起卖给我的。
此时,我仿佛看到一条思路,商铺的实际面积比合同面积大,这个墙体在商铺合同面积外,所以这个墙体不是我的,自然就没有损毁我的财物了,都不是我的东西了,我有什么资格去告它?原告都没有了,还谈什么刑事责任,还谈什么赔偿?这墙不合法,砸墙是见义勇为。真的,一下子感觉脑洞大开。 以上纯属臆想,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想到此,我真的要呵呵了,我2007年买的房子,你2020年买的房子成了邻居,到2021年半夜砸了我的墙,2022年质疑我的面积。你自己买多大的房子,心里没有数吗?你买的时候我就在这十几年了,有宪法保护的产权证书。
有的人会用法律来给自己脱罪,但要用的合适,用的高明,我只想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计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测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出3%的部分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我先买了,证也办好了。面积多了是开发商送的,面积少了我认了。关他什么事?不管面积是大是小,要么是经济关系补钱退钱,要么是赠送面积或退房,墙体是商铺的一部分是不可否认的。所以如果你觉得房子面积买小了,请找你的开发商退差价。找不到开发商的、买二手房的,那是你自己没有调查清楚,请不要想着别人碗里的饭。
这里我明确的告诉你,我买的是独立商铺,不是分割式产权商铺。当年开发商欣泰置业卖房的时候,交付的就是标标准准的独立门面,还有上下水,你说能是个没有墙体的分割式产权的豆腐块吗?后经政府相关部门的手续拿到了不动产权证,会和里面按块卖的分割式产权地块一样吗?那些业主朋友们办到证了吗?我承认百惠广场多数产权以豆腐块的形式销售,统一与一家管理公司签定管理协议,由其统一管理招商运营,业主分红。现在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这样的行为已不合法。可我不是,我买的是独立门面,自主经营,我会花几倍的单价和别人买同样的东西吗?除非我脑子进水了。
真的有点莫名其妙,这么久没动静,现在还要去确定墙体的权属问题。
我给XX回复我们房产证和不动产权证不都是政府办下来的?没有合法流程能下来吗?对方质疑,如果想要什么资料去政府查一下不行吗?他说有些东西查不到了。(我心里一万个马在奔腾,查!不!到!了!)我说找不到关我什么事?谁要你去测的,有哪些人去,入户有没有书面的东西能给到我?他说我给你说了,同意就同意,不同意检察院法院怎么搞那是他们的事......你要配合就配合,不配合的话到时候判的结果对你不利就不要怎么怎么样的。真的好笑,今天是几几年几月几号了?这事有一年了没解决,说我不配合?这也是你能说出来的话?入我户内我就是要个书面的东西,要个手续还不配合了?我也直接说了,这么简单的事,这么久了,我也没指望判个什么好结果,但是中国也不是没有说理的地方,有的地方说不通总有地方能说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