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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跌落身亡,保险公司赔吗?
【案情简介】李某是某公司职工,该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通过线上投保的方式为包含李某在内的6名职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团体意外伤害险,保障内容为意外身故、残疾给付40万元/人。 2022年5月2日16时许,李某在某网红桥上游玩时不慎从桥上跌落至水中(头部朝下)。当地卫生院于16:40分到达现场,随即进行心肺复苏、注射肾上腺素等救治措施,并转至当地医院救治。医院采取救治措施后李某仍无基本生命体征,于当日17:57分宣布救治失败临床死亡,初步诊断“猝死待查,心源性猝死?” 2022年5月5日,李某的尸体被火化。事后,李某的家属向某保险公司索赔,某保险公司于2022年6月17日以李某死亡的直接原因为非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为由拒赔,遂成讼。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的死亡原因是否属于案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约定的“意外伤害”范畴? 【法官说法】本案中,双方对李某在游玩中从桥上坠落水中属于意外事故并无异议,但就该意外事故是否导致李某死亡发生争议。 西陵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保险机构,其理应具备与其业务相匹配的专业知识,但其在接到投保人报案并了解相关情况后,对于死者死因这一双方可能产生争议的问题并未尽到审慎义务,未告知或要求需对死者遗体进行尸检以确认死因,现死者遗体已被火化,已无进行尸检之可能,由此导致死因不明确的相关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保险公司认为因死者存在“潜在的疾病或者功能障碍”是导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保险公司关于死者是因自身疾病导致死亡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予采信,故李某的死因属于保险条款中“意外伤害”的范畴,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西陵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意外身故保险金40万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来源:三峡晚报 首席记者高伊洛 通讯员李云 杨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