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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客户端讯(通讯员 郭心艺)2024年4月中旬,远安县法院环境资源巡回法庭受理了一起非法狩猎罪案,被告人刘某从网上购买了4套猎夹(塑料猎夹、钢丝套),于2023年6月在其位于远安县茅坪场镇白云村利用猎夹布置陷阱进行捕猎,其间捕获一头野猪,后将捕获的野猪宰杀与家人食用,部分野猪肉分给他人食用;2024年1月,猎捕狗獾一只,后将其放生。 考虑到近三年破坏环境资源罪的案件逐年递增,就将此次庭审现场定在了白云村。庭审当日暴雨倾盆,考虑到被告人居住地离村委会有十几公里,出行不便,承办法官当即和村干部商量,将巡回法庭搬到农户家中进行,借此机会释法说理。 庭审现场,被告人因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刘某对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在审判结束后,承办法官说:“远安县当前森林覆盖率较高,生态环境资源保护较好,大家可能认为偶尔吃吃野味、打打牙祭,没有问题,但实际上猎捕一只野生动物都有可能对环境造成无法弥补的破坏,不应心存侥幸,觉得捕个一两只没事。守护生态环境是我们每个人义不容辞的责任。”整个庭审现场井然有序,既维护了正义,又体现了法律温情。 “小法徽”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十九条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预防、控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实行补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予以补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 在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措施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第一款在自然保护地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第二十二条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