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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 宜昌一男子吃“杀猪饭”饮酒后死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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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脚妹纸 发表于 2024-6-20 08:53 来自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湖北 移动/数据上网公共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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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共同饮酒作为一种日常的社会活动,其本身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每个饮酒者作为社会理性人都应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但是同饮者对饮酒者也负有一定的照顾义务。但这种注意义务是有限的,该种注意义务只有当义务人有重大过失时,才能够构成侵权的责任。
饮酒出事有四种情况同桌饮酒人可能要担责:1、明知对方不能喝酒还一起喝酒2、过度劝酒、压酒3、酒后驾车、剧烈运动等未劝阻4、未将已经没有办法负担自己人身安全的醉酒者安全送达
日常生活中,亲朋好友间相聚喝酒是常事,虽是正常交往行为,但共同饮酒这一先行行为给共饮者带来的附随义务,可能会导致法律上权利义务的产生。对此,法官建议,醉酒有风险,饮酒需谨慎。每个饮酒者都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健康,请适量饮酒!



来源丨宜都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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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岸观火 发表于 2024-6-21 11:5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湖北–宜昌 电信
做到有帖必看,有看必回,缔造新时代的网络文明。不回一个,谁又知道我还看过这个帖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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忧伤的河水 发表于 2024-6-21 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湖北 移动/数据上网公共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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