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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 青岛路虎女司机道歉!黑衣男子身份揭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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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笑半步颠 发表于 2024-9-3 21: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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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青岛市崂山风景区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引发广泛关注。当时,一名女子驾驶白色越野车逆行插队未果,追尾前方大巴车。该女子下车后迁怒对向正常行驶的司机,连扇对方十几个耳光,致使对方口鼻流血。

8月29日,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通报称,对涉事女子王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10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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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现场视频截图

9月3日,青岛市公安局发布“情况通报”称,王某今年38岁,曾从事茶叶店经营、个体运输,目前无固定职业。事发后,她表示悔过,书写《道歉书》,并愿意承担医疗费并赔偿损失。

综合案件调查情况,该案系行车纠纷引发,不符合关于寻衅滋事行为的构成要件。

此外,对于王某驾车逆向行驶的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驾驶证一次记3分。

以下为通报详情——

情况通报


近日,青岛市崂山区“王某驾车逆行辱骂殴打他人”案件引发公众关注,青岛市公安局成立工作专班,依法进行了核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关于案件调查处理情况

2024年8月28日14时许,林某润(男,26岁,青岛市崂山区王哥庄街道黄山村人,个体经营业主)到返岭派出所报案称: 8月28日13时许,其在崂山风景区青山村观景台附近被人辱骂殴打。返岭派出所依法立案,为林某润制作报案笔录,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通过走访调查、询问证人、视频研判,确认嫌疑人系王某(女,38岁,青岛市崂山区王哥庄街道青山村人,曾从事茶叶店经营、个体运输,目前无固定职业)8月29日18时许,将王某传唤到案接受调查。查明,8月28日13时许,王某驾驶车辆前往医院预约就诊,行至青山村观景台附近时,因车辆较多通行缓慢,逆向行驶超车,与林某润正向驾驶的车辆相遇,王某倒车准备并入顺向车道。倒车过程中,林某润车辆持续向前跟进移动,因林某润车辆与王某车辆间距过近,王某无法并入顺向车道,期间与前方顺向行驶旅游大巴车发生刮蹭后,王某下车对林某润进行了辱骂,并与旅游大巴车驾驶员就事故处理协商达成一致。随后王某又对林某润进行辱骂、殴打。

8月29日19时许,法医鉴定林某润面部软组织挫伤、鼻出血及体表挫伤(右颈部处、右上胸部一处),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材某润在《鉴定意见通知书》上签写“我对鉴定意见无异议’

8月29日22时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对王某殴打他人行为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王某侮辱行为处以罚款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一千元。8月30日凌晨1时许,将王某送至青岛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到案后,王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表示悔过,书写《道歉书》向林某润致歉,表示愿意承担林某润的医疗费用并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8月31日,公安机关将对王某的处罚决定送达被侵害人林某润,林某润签字确认。案件办理过程中,民警告知林某润,有权就本案对其造成的医疗费用,经济损失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综合案件调查情况,该案件系行车纠纷引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最 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寻衅滋事行为的构成要件。

二、关于网传“肇事逃逸、交通违法未查处”核查情况

经查,王某驾驶车辆与旅游大巴车发生刮蹭,王某告知大巴车驾驶员联系方式并协商处理,大巴车驾驶员向车队负责人报告情况后,先行驶离现场。8月29日15时许,王某电话联系大巴车驾驶员,大巴车驾驶员表示车损轻微不要求赔偿。根据轻微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快速处理相关规定,王某车辆右前侧、大巴车左后侧轻微车损,双方自行协商处理达成一致后,王某驾车离开现场的行为符合规定,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手续齐全完备有效,无需扣留车辆。王某被执行行政拘留后,车辆由其亲属保管,曾停放于市南区金坛路附近。

8月29日21时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九十条,《道 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等有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王某驾车逆向行驶行为作出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对其驾驶证次记三分。

三、关于网传“居家拘留”核查情况8月31日,公安机关巡查发现,网上出现大量所谓王某“居家拘留”不实言论经查,首发者系王某志(男,31岁,在青务工人员),8月31日12时许,其途经市南区金坛路时,发现涉事车辆,即对车辆及周边进行网络直播,并编造“女当事人从家中下楼报警”的虚假信息,后又将现场相关视频传播至网上,导致“居家拘留”谣言大量传播。9月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项的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志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四、关于现场视频中黑衣男子身份核查情


网传,现场视频中黑衣男子为公安民警。经调查核实,该男子为崂山区王哥庄街道青山村居民林某瑞(与王某同村,个体经营业主),事发时驾车路经现场,发现堵车严重,便下车查看,看到王某正在对林某润辱骂,即上前劝说。在王某驾车准备离开时,林某润挡在王某车辆前方,林某瑞让林某润“记下车牌”,拉劝林某润让开,王某驾车离开现场。

真诚感谢媒体和公众的监督,也真诚希望广大网民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让我们共同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

青岛市公安局2024年9月3日

来源丨长安街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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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含笑半步颠 发表于 2024-9-3 21:3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湖北省宜昌市 电信

被打男司机如还手
能算正当防卫吗?


被打男司机遭对方连扇巴掌、鼻子出血都没有还手的隐忍行为也引来网友讨论——“被打得满脸血了都不还手?”“对这样的人应该打回去,还手也应该算正当防卫吧。”



挨打还手算互殴还是正当防卫?刑事律师在接受北京日报客户端记者采访时表示,是否算正当防卫,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执法部门、司法机关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综合考量十分关键。律师提醒公众:在面对不法侵害时,要智慧地挺起腰杆,展现出对“不法”说“不”的勇气和决心。



制止不法侵害
并非挨打就得打回去


“男司机能如此克制真是难得”,北京英弘律师事务所律师石红英表示,男司机被持续殴打,有权利制止对自己的不法侵害,但我国法律并不是规定被打了就得打回去。



“正当防卫的认定比较严格,包括不法侵害要具有紧迫性且正在进行,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等。比如对方拿着刀砍过来,生命已经受到威胁了,那么夺过刀来反杀,属于正当防卫。”石红英律师说:“但如果对方的伤害相对轻微,也没有使用凶器,你可以躲、推挡,甚至抓住对方的手控制都是正当防卫。在采取这些方法可以避免冲突和伤害的情况下,再直接选择回击,就说不清或难以证明回击是为了防卫还是攻击了,在实践中就可能被认定为互殴。”



“所以在此事件中,男司机被殴打时,可以采用躲避、阻挡、推开等防卫措施,如果没有采取避免冲突的措施直接对女司机进行还击,甚至反击过度,就很可能无法认定为正当防卫。”石红英律师说。



在石红英律师看来,以直接回击来应对挨打,还可能出现不可控的风险。“人在情绪激动时,行动力道都可能不受控制,一旦造成对方轻伤及以上损害,自己还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在互殴情况下,谁造成的后果更重,谁的责任更重。现实中常出现挑起事端的只被认定了行政违法,而原本的受害者反而因为出手伤人更重而构成故意伤害罪。”



“在遇到不法侵害时,当然不鼓励就地等着挨打,首先还是应该躲避、阻挡,及时报警以避免受到进一步伤害,在可以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直接还击并不是最好的选择。”石红英律师说。



正当防卫还是互殴
执法机关需认真甄别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北京市盈科(海淀区)律师事务所律师于靖民认为,法律规范在制度层面给予了公民依法享有且可以行使防卫权的空间。然而,正当防卫制度在实践中,现实情况会更复杂。



于靖民律师说,正当防卫和互殴行为,从主客观条件看存在清晰界限。比如,防卫行为是基于防卫意图,因攻击行为而引发,具有被动性;相反,互殴行为本质属于暴力伤害,行为人主观上积极追求或者消极放任对方出现伤害的结果。



“让公众真正敢于依法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非常重要。有个直接且关键的问题是执法部门、司法机关能否坚持法治立场。判断一个人是在防卫还是互殴,不能仅凭行为等外在表现,而要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综合考量双方谁对于案发、冲突升级具有明显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另外,是否采用过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也是衡量的依据。”于靖民说。



来源:东方网、青岛公安、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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